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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5:5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為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登記的嚴肅性,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土資源部對土地證書進行了修改,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版土地證書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啟用。啟用的新版土地證書共分四種:《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每種證書分特制精裝和普通簡裝兩款。新版土地證書啟用后,原土地證書頒發(fā)至1999年3月31日,已經(jīng)頒發(fā)給土地權利人的土地證書繼續(xù)有效。
二、新版土地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監(jiān)制并統(tǒng)一編號。未經(jīng)國土資源部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土地證書,擅自印制的土地證書一律無效。
三、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凡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證書:
1.依法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2.企業(yè)改制涉及土地資產(chǎn)處置的;
3.依法變更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4.公有住房出售及房改房上市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5.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
6.其他依法應當申請土地登記的。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
四、土地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依法擁有土地權利的法律憑證,應由土地權利人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自涂改、偽造、復制土地證書。私自涂改、偽造、復制的土地證書一律無效。
五、國家依法實行土地證書查驗制度。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實施,結合新版土地證書的啟用,國土資源部決定,1999年將在全國范圍內(nèi)開展首次土地證書年檢,以規(guī)范土地登記行為,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整頓土地管理秩序。土地權利人應按土地登記機關的要求出示土地證書,不得拒絕。
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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