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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監(jiān)察條例》等

2013-10-17 14:03    【  【打印】【我要糾錯】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監(jiān)察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2年6月28日通過,并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年8月2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淄博市土地監(jiān)察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guī)作如下修改:

  一、淄博市土地監(jiān)察條例1、刪去第十五條。

  2、將第三十條修改為:“對違反第十七條規(guī)定,繼續(xù)施工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二、淄博市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1、將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查封不符合計量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要求的計量器具”。

  2、刪去第四十七條中的“或者暫扣”、“計量器具、相關物品”。

  三、淄博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1、將條例中的“道路運輸證”修改為“車輛營運證”、“上崗證”修改為“從業(yè)資格證”。

  2、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未取得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違法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yè)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理期間,可以扣押車輛,并出具扣押證明。”

  3、刪去第三十四條。

  四、淄博市殯葬管理條例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內容合并到第三十二條中,修改為:“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一)建立宗族墓地和宗族祠堂的;

  “(二)在公墓以外建造墳墓、樹立墓碑的;

  “(三)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的;

  “(四)除夫妻健在一方、高齡老人、危重病人以外建立壽穴的。”

  五、淄博市林木保護管理規(guī)定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擅自在林地內建造墳墓的,由區(qū)、縣以上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遷出;逾期不遷出的,依法予以處理;毀壞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

  六、淄博市煙草專賣管理辦法1、將第十六條修改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涉煙違法案件時,可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憑證等資料;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jù),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對依法登記保存的煙草專賣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私分、變賣或者損毀。”

  2、刪去第十七條中的“或者查封、扣押”。

  3、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以上六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有關條、款修改后,其他條、款的序號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土地監(jiān)察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guī)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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