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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16: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業(yè)經(jīng)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并報經(jīng)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現(xiàn)公布施行。
2011年11月25日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guī)定》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guī)定》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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