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們

在線客服

幫助

24小時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法規(guī) > 正文

關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庫供水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2013-09-26 11:20    【  【打印】【我要糾錯】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河道、水庫供水管理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標題中的頓號刪除。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我市河道、水庫的供水管理,依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三、將第十條修改為:“對私自引水的,水利部門除對其私引水量按計劃供水水費標準的12倍收取水費外,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私引水量按取水設施最大引水能力和私引水時間(最低以24小時計)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罰款,對非經營性私自引水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私自引水但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四、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市和區(qū)、縣水利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河道、水庫供水管理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處罰。”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河道、水庫供水管理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fā)布。

  附:天津市河道水庫供水管理辦法(修正)

 。1993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1998年1月7日根據(jù)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庫供水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發(fā)布)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河道、水庫的供水管理,依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供水河道和水庫。凡由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庫供水及從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庫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和水庫供水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河道、水庫供取水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水源調度、水量分配及水利工程水費(以下簡稱水費)征收等。

  第四條 河道、水庫供水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

 。ㄒ唬┦兴重撠熞秊摧斔拥——州河(含句河三岔口閘下段)、引灤明渠、新引河、潮白新河、薊運河、青龍灣河、子牙河(八堡攔河閘以下段)、海河(二道閘以上段)、北運河(屈家店閘以下段)、獨流減河、北大港水庫、爾王莊水庫、于橋水庫的供水管理(以下簡稱市直管)。

 。ǘ﹨^(qū)、縣水利局負責對二級河道、中小型水庫的供水管理(以下簡稱區(qū)縣管)。

  第五條 供水計劃的管理。

 。ㄒ唬⿵氖兄惫芎拥、水庫取水的企事業(yè)單位、駐津單位年度用水計劃應于上年年底以前向市水利局申報;農業(yè)、菜田、水產養(yǎng)殖、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等用水,年度計劃由所在區(qū)、縣水利局于上年年底前匯總報市水利局審批。

  (二)從區(qū)縣管河道、水庫取水的,向所在區(qū)、縣水利局申報用水計劃。

 。ㄈ⿲Ξ斈晟陥螽斈暧盟媱澋,除特殊情況外嚴格控制審批。

  第六條 市、區(qū)、縣水利局批準下達的年度用水計劃,水利部門和用水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用水單位因故需變更用水計劃的,應提前3個月向原批準部門提出計劃變更申請,辦理批準手續(xù)。

  第七條 企事業(yè)用水單位取水,必須在取水口安裝經水利部門認可的計量儀表,按批準的用水指標引水。未安裝計量儀表或計量儀表失常的,按取水設施最大設計出水量(過水量)核算。

  農業(yè)用水憑交費后付給的用水證引水。引水泵站、引水閘涵,必須安裝專用電表和測流設施。引水期間,用水單位應配合供水管理人員做好護水檢查,并接受監(jiān)督。

  對引水閘涵不具備測流條件的,水利部門應協(xié)助其建立測流設施,所需費用由用水單位承擔。

  第八條 區(qū)、縣水利局在市直管河道的工程設施進行試車、試提閘,必須事先征得市水利局同意。未經同意試車、試提閘的,損失水量應交納水費,并核減其用水指標。

  第九條 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除按標準水價收取水費外,超計劃部分按下列規(guī)定累進加價收費:

  超計劃10%以下的(含10%),按標準水價的1倍加收費用;

  超計劃11%至20%的,按標準水價的2倍加收費用;

  超計劃21%至30%的,按標準水價的3倍加收費用;

  超計劃31%至40%的,按標準水價的5倍加收費用;

  超計劃40%以上的(不含40%),按標準水價的10倍加收費用;

  市公用局所屬從河道、水庫取水的供水單位超計劃用水的,暫不實行累進加價收費。

  從市公用局所屬的供水單位取水的,超計劃用水按照津政發(fā)〔1986〕143號文件執(zhí)行。

  第十條 對私自引水的,水利部門除對其私引水量按計劃供水水費標準的12倍收取水費外,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私引水量按取水設施最大引水能力和私引水時間(最低以24小時計)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罰款,對非經營性私自引水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私自引水但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水利部門應嚴格執(zhí)行供水計劃,在供水計劃不能正常執(zhí)行時,水利部門應及時通知用水戶調整用水計劃。

  第十二條 市直管河道、水庫的水費,由市水利局計量征收管理。區(qū)、縣管河道、水庫的水費,由區(qū)、縣水利局計量征收管理。

  第十三條 河道、水庫的水費標準,按市物價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城市生活、工業(yè)、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應按月結算水費。對拖欠水費超過1周的,每逾期拖欠1天按應交水費的1%增收滯納金。對違反本辦法取用水以及逾期3個月仍不交納水費的,除征收滯納金外,水利部門應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停止供水。

  農業(yè)、菜田用水先交費后引水。

  第十五條 水費(含超計劃用水加價的水費)納入預算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用于河道和水庫管理、維護和設施更新改造。

  第十六條 市和區(qū)、縣水利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河道、水庫供水管理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tracy
延伸閱讀:河道 水庫供水 管理
收藏分享:論壇
分享到:
相關新聞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擬題
    提升學習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擬題+1套預測試題
  • 實驗班
    3套全真模擬題+2套預測試題+考前沖關寶典
  • 定制班
    3套模擬題+3套預測題+考前沖關寶典+考前重點
  • 移動班
    以知識點為單元授課練習,
    強化重點、難點、考點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