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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15:4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決定將《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被罰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guī)定時間如數(shù)交付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加處罰款。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本決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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