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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09:3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南投縣政府府教社字第09500274820號函訂定發(fā)布全文10點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展家庭教育,特依據(jù)家庭教育法第六條規(guī)定,設(shè)南投縣家庭教育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并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ㄒ唬┨峁┯嘘P(guān)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guī)興革之意見。
。ǘ﹨f(xié)調(diào)、督導及考核有關(guān)機關(guān)、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ㄈ┭杏唽嵤┘彝ソ逃胧┲l(fā)展方向。
。ㄋ模┨峁┘彝ソ逃普共呗浴⒎桨、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ㄎ澹┨峁┘彝ソ逃n程、教材、活動之規(guī)劃、研發(fā)等事項之意見。
。┨峁┩普辜彝ソ逃龣C構(gòu),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ㄆ撸┢渌嘘P(guān)推展家庭教育之咨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之;本府主任秘書為副主任委員,教育局局長為當然之委員;其余委員由本府就具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ㄒ唬┩普辜彝ソ逃龍F體代表三人。
。ǘ┘彝ソ逃尘皩W者專家三人。
。ㄈ┍靖逃执矶。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xù)聘之。委員出缺時,由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并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并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shù)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shù)之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數(shù)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委員會置執(zhí)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相關(guān)業(yè)務主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yè)務;并置干事一至三人,均由本府相關(guān)單位(機關(guān))派員兼任。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九、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外聘之委員得依規(guī)定支領(lǐng)出席費及酌給交通費。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jīng)費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列預算支應。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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