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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09:4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臺中市政府九十四府社助字第221809號函修正發(fā)布第3、5點條文
三、補助對象:設籍本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以及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至未滿二。五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罹患傷病就醫(yī),無力負擔醫(y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及住院看護費用者。列冊低收入戶、社會救助機構(gòu)收容者以及其它政府機關(guān)照顧對象,依法令應由權(quán)責單位給予全額醫(yī)療、看護費用或服務者,不屬本計劃補助對象。
五、補助標準:
。ㄒ唬﹤♂t(yī)療:
列冊低收入戶,應自行負擔之醫(yī)療費用全額補助;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之補助對象,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醫(y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至未滿二。五倍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醫(y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
(二)傷病看護:
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列冊低收入戶為一千五百元;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之補助對象為七百五十元。
前項補助列冊低收入戶傷病醫(yī)療全額補助、傷病看護補助每人每一年度最高以十五萬元;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之補助對象,每人每一年度傷病醫(yī)療補助以十五萬元、傷病看護補助以六萬元為限;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至未滿二。五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每人每一年度傷病醫(yī)療補助以七萬五千元為限。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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