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二十四)發(fā)包人應負設計修改責任
「案例」 飲食服務總公司請T設計公司為其擬建的“四季香”酒樓進行設計,并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設計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設計方案包括全部工程建筑面積,造價為140 萬元人民幣,設計風格為古色古香。提交設計圖紙的期限為3個月。T公司如期完成設計,將設計圖紙交付S公司。S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后,為在競爭中獲勝,決定將建筑面積增加近一倍,并提高酒樓的裝飾標準,將總造價提高到280萬元人民幣,并請T公司在原設計圖紙的基礎上進行修改,但雙方未就修改設計的費用等簽訂書面協議。在結算設計費時,S公司堅持按原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T公司認為修改設計的費用標準應相應提高,因為裝修規(guī)格提高,工作量增大,S公司認為 T公司提交設計圖紙延期亦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因設計費的標準及違約責任等糾紛訴至法院。法院認定S公司應按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向T公司增付設計費,因雙方未就修改設計的期限進行約定,因此,T公司不承擔延期提交設計文件的違約責任。
「案例評析」 本案中,S公司委托T公司進行酒樓設計,在T公司提交設計圖紙后,S公司又要求對原設計圖紙進行修改,并增加了設計面積、提高了裝飾標準。但是,雙方沒有對修改和增加設計的費用作出約定,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fā)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fā)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钡囊?guī)定,認定S公司依設計人T公司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是正確的。至于S公司所提出的T公司的延期交付的違約責任,因為雙方未就修改設計的提交日期進行約定,也就無所謂違約,因此對T公司當然無須承擔延期提交設計圖紙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