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十三)簽訂合同資料必須齊全
「案例」甲工廠與乙勘察設計單位簽訂一份《廠房建設設計合同》,甲委托乙完成廠房建設初步設計,約定設計期限為支付定金后30天,設計費按國家有關標準計算。另約定,如甲要求乙增加工作內容,其費用增加 10%,合同中沒有對基礎資料的提供進行約定。開始履行合同后,乙向甲索要設計任務書以及選廠報告和燃料、水、電協(xié)議文件,甲答復除設計任務書之外,其余都沒有。乙自行收集了相關資料,于第37天交付設計文件。乙認為收集基礎資料增加了工作內容,要求甲按增加后的數(shù)額支付設計費。甲認為合同中沒有約定自己提供資料,不同意乙的要求,并要求乙承擔逾期交付設計書的違約責任。乙遂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合同中未對基礎資料的提供和期限予以約定,乙方逾期交付設計書屬乙方過錯,構成違約;另按國家規(guī)定,勘察、設計單位不能任意提高勘察設計費,有關增加設計費的條款認定無效,判定:甲按國家規(guī)定標準計算給付乙設計費;乙按合同約定向甲支付逾期違約金。
「案例評析」本案的設計合同缺乏一個主要條款,即基礎資料的提供。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xié)作條件等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如果合同缺乏主要條款,則當事人無據(jù)可依,合同自身也就無效力可言,勘察、設計合同不僅要條款齊備,還要明確雙方各自責任,以避免合同履行中的互相推倭,保障合同的順利執(zhí)行?!奔啊督ㄔO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有關規(guī)定,設計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由委托方提供基礎資料,并對提供時間、進度和可靠性負責。本案因缺乏該約定,雖工作量增加,設計時間延長,乙方卻無向甲方追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的依據(jù)。其責任應自行承擔,增加設計費的要求違背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能成立,故法院判決乙按規(guī)定收取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