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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8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工程建設項目基建材料招標投標按照公正、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進行,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屬廈門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 廈建材字(1998) 041號文《關于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基建材料實行集中采購的通知》界定范圍的工程建設項目其相關基建材料均應按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程序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進行招標競標采購。
第三條 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基建材料招標投標工作的主管部門,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心(以下簡稱市招投標中心)受市建委委托,負責對工程建設項目基建材料招標投標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基建材料招標投標活動都必須在市招投標中心公開進行。
第四條 基建材料由項目法人采購的, 招標工作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由施工單位負責采購的,招標工作由施工單位組織進行。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基建材料招標均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經(jīng)審查,符合投標條件的合格投標人均可參加投標。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基建材料招標投標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申請;
。ǘ┱袠宋募百Y格預審文件編制與送審;
(三)發(fā)布招標通告;
。ㄋ模┩稑速Y格審查;
。ㄎ澹┱匍_招標會;
。┱匍_投標預備會(答疑會);
。ㄆ撸┩稑宋募幹婆c遞交;
。ò耍┐_定標底價格(材料市場基準價格);
(九)開標;
(十)評標;
(十一)定標;
(十二)合同簽訂與報備。
招標申請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基建材料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項目報建手續(xù)已辦妥;
。ǘ┮杨I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基礎工程臨時建設許可證;
。ㄈ┯心軌驖M足招標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已落實;
。ㄎ澹┱袠藛挝灰汛_定并具備相應資格(招標單位不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zhì)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代理招標,必須簽訂書面代理協(xié)議);
(六)滿足招標需要的其他條件。
具備上述條件的,由招標(代理)單位填寫《工程建設項目基建材料招標申請表》并提交相應資料向市招投標中心提出申請,市招投標中心在收到招標申請資料之日起1日內(nèi),對經(jīng)審查符合上述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由施工單位組織招標采購的, 施工單位均具備其中標項目材料招標資格;由項目法人組織招標采購的,其招標資格應按中建委有關規(guī)定報批。
招標文件及資格預審文件編制與送審
第九條 招標申請經(jīng)批準后, 招標(代理)單位可進行編制招標文件及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條 招標文件是組織招標、 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簽訂合同的依據(jù),編制應做到認真細致,內(nèi)容準確,招標條件應公平、合理、合法,招標文件的主要內(nèi)容應包括: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材料范圍、投標條件要求、投標費用、招標文件組成、解釋、修改、投標報價、投標文件的編制與遞交、開標、評標、定標辦法、招投標活動日程安排、合同簽訂要求等方面內(nèi)容;
。ǘ┖贤饕獌(nèi)容:包括合同條件、合同協(xié)議條款、合同格式;
。ㄈ┘夹g、質(zhì)量要求及標準;
。ㄋ模┩稑宋募〞└袷;
。ㄎ澹﹫D紙或其它技術資料;
。┢渌枰f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編制后須報市招投標中心審查同意后方可發(fā)出,發(fā)出后,招標(代理)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其內(nèi)容,確需變更的,經(jīng)原審查單位認可后,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投標單位,并重新確定投標截止時間,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有權要求修改或返還投標文件。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一律以中文為準, 可由市招投標中心統(tǒng)一制定范本推行使用。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經(jīng)審查同意后, 招標(代理)單位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并報市招投標中心審查。資格預審文件的主要內(nèi)容應當包括:
。ㄒ唬┵Y格預審須知:包括招標概況、參加報名預審條件、應提交的資料、確定合格投標人原則等要求;
。ǘ┵Y格預審申請書內(nèi)容及格式;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發(fā)布招標通告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及資格預審文件經(jīng)審查同意后,由招標(代理)單位填寫基建材料招標(資格預審)通告,招標(資格預審)通告經(jīng)核準后,在市招投標中心信息發(fā)布大廳公開發(fā)布,也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fā)布,公布報名辦法,明確報名地點,起止時間和其它要求等內(nèi)容,招標通告發(fā)布時間不少于2日。
投標資格審查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基建材料招標采用投標資格預審方式確定合格投標人。參加投標的單位其投標資格必須具備市建委廈建材字(1998)041號文等規(guī)定條件。
第十六條 招標通告發(fā)布后,投標報名單位憑企業(yè)介紹信和信息員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到指定的地點公開報名,向招標(代理)單位領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單位對報名的單位應做好接待和登記工作,市招投標中心應派人參與監(jiān)督,報名結束后,招標(代理)單位應將投標報名單位報名表復印一份交市招投標中心備案。
第十七條 報名單位應在招標通告 (或資格預審文件)中規(guī)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報送資格預審資料及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 單位應對報名單位報送的資格預審資料及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評比和分析,寫出資格預審報告,列出擬定的投標候選單位名單,并注明投標報名單位預審未通過的原因,報市招投標中心審查核準,經(jīng)核準的報名單位即為本次投標(入圍)單位。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確定后, 招標(代理)單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單位,并在通知中明確召開招標會(發(fā)放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及其它要求。
召開招標會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確定后, 招標(代理)單位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召開招標會,招標會由招標(代理)單位主持,投標單位、市招投標中心等部門派人參加。
第二十一條 招標會上, 招標(代理)單位應將招標文件(含材料清單)、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發(fā)放給投標單位。投標單位收到資料后應認真核對,核對無誤后應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招標會上, 招標(代理)單位應對招標文件、招標要求等招標事項進行講解說明。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向招標(代理) 單位購取招標文件時,應同時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由招標(代理)單位根據(jù)招標項目規(guī)模在招標文件中確定。
召開投標預備會(答疑會)
第二十四條 投標預備會(答疑會) 由招標(代理)單位在發(fā)放招標文件后,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主持召開,投標單位、市招投標中心等有關部門派人參加。
第二十五條 投標預備會(答疑會) 上,招標(代理)單位應對投標單位所提出的疑問(包括書面提出和答疑會上口頭提出的疑問)給予說明解答。
第二十六條 投標預備會 (答疑會) 結束后, 由招標(代理)單位整理形成答疑紀要,報市招標投標中心審查同意后盡快發(fā)送給各投標單位,如個別單位認為有必要察看現(xiàn)場,招標(代理)單位應予配合,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條 在招標過程中, 招標單位對招標文件所做的任何變更、修改、補充、答疑紀要等資料文件均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具有招標文件同等效力,但所做的任何變更、修改、補充、答疑紀要的資料文件均須經(jīng)原審查單位同意,否則無效。
投標文件編制與遞交
第二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依據(jù)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計算投標報價,投標文件一律以中文為準,編制格式、份數(shù)應符合要求,簽署蓋章應齊全。
第二十九條 投標文件應采用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標函袋密封,密封口處應加蓋投標單位印鑒和市招標投標中心騎縫章,并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 方式、 地點送給招標單位,招標(代理)單位于開標當天送達開標現(xiàn)場,投標截止期以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無效,將原封退給投標單位。
第三十條 送出的投標文件如發(fā)現(xiàn)有誤或需補充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以前,用正式函件補充,也可以要求撤回其投標文件進行更正。在投標截止時間以后不能更改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修改、補充函件應加蓋投標單位的印鑒并經(jīng)法定代表人(外地駐廈負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并送達市招標投標中心加蓋騎縫章,在投標截止期前送達,否則修改函件無效。
確定標底價格(材料市場基準價格)
第三十一條 標底價格(材料市場基準價格) 在投標截止期以后開標前在市招標投標中心監(jiān)督下由招標(代理)單位會同財政審核所等有關部門、專家共同確定。標底價格確定后有關人員應簽字確認以示負責。并密封好遞交給市招標投標中心待開標后由招標(代理)單位當眾公布。
第三十二條 標底價格(材料市場基準價格) 應根據(jù)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材料市場信息綜合價并結合招標工程的實際情況和市場變化、供貨運輸方式及周期等具體因素綜合取定。
開 標
第三十三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代理) 單位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在市招標投標中心、紀委(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下主持召開。
第三十四條 招標(代理)單位應通知評標委員會委員、投標人、財政審核部門等有關單位代表參加開標會議,可邀請公證機關對開標、評標、定標等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公證。
第三十五條 開標會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開標會議開始;
(二)主持人宣讀招標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ㄈ┲鞒秩私榻B參加會議的單位和人員名單;
。ㄋ模┲鞒秩斯荚u標委員會確認情況及人員名單;
。ㄎ澹┲鞒秩诵纪稑祟A審結果;
。┲鞒秩诵x開標、評標紀律等有關事項;
(七)有關部門共同查驗各投標單位應到人員及其各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參加開標的身份證和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同時查驗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并由主持人宣布查驗結果;
(八)各投標單位按報送投標文件時間先后的逆順序進行唱標;
(九)主持人當眾啟封公布標底價格;
。ㄊ┲鞒秩诵夹輹,投標單位暫時退場(能否離開待通知);
。ㄊ唬┰u標委員會開始評標并提出評審意見;
(十二)招標單位代表確認評審意見;
。ㄊ┦姓型稑酥行拇砗炇鸨O(jiān)督意見;
。ㄊ模┲鞒秩诵荚u審結果;
。ㄊ澹┕C機關宣讀公證結果(如有公證)。
評 標
第三十六條 開標會議結束后,應即召開評標會議,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招標(代理)單位在開標會議前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代理)單位的代表以及受聘的專家組成,總人數(shù)為5人(含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受聘的專家由招標(代理) 單位在開標前到市招投標中心從按廈建建字(1997)038號文規(guī)定建立的專家?guī)熘谐槿 ?/P>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評標工作在市建委(市招投標中心)、紀委(監(jiān)察)部門監(jiān)督下進行,評標委員會應依據(jù)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辦法進行評審提出中標優(yōu)選方案。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按規(guī)定密封;
(二)投標文件未按規(guī)定填寫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ㄈ┩稑宋募馄谒瓦_;
。ㄋ模┩稑巳宋磪⒓娱_標會議。
第三十九條 評標結束后, 招標(代理)單位應將各投標文件密封暫存市招投標中心,待“中標通知書”簽發(fā)后退回。
定 標
第四十條 評標結束后, 招標(代理)單位應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憂選方案,確定中標單位,編寫評標報告,并持評標報告及公證書(如有公證)報市招投標中心核準發(fā)放“中標通知書”。
第四十一條 定標后, 招標(代理)單位應將開標、評標過程有關紀要、資料、評標報告、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各一份報市招投標中心備案。
合同簽訂與報備
第四十二條 招標文件連同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招標文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中標通知書均為簽訂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中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應按中標通知書規(guī)定的時間會同招標單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jīng)濟合同法》、《工礦產(chǎn)品購銷合同》(GF-09-01020)以及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合同格式等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招標文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中標通知書的基礎上,雙方簽訂供貨采購合同,簽訂合同時雙方不得擅自附加不合理條款。
第四十三條 基建材料供貨采購合同正式簽訂之前,招標單位或中標單位應將合同草案報送市招投標中心審查,市招投標中心主要審查合同內(nèi)容是否在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的基礎上簽訂,是否合理、合法,有無出現(xiàn)合同內(nèi)容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不符合的行為,有無附加不合理條件等內(nèi)容。合同經(jīng)審查后,雙方可正式簽訂合同,并送公證機關公證(如有公證)。合同未經(jīng)審查和公證(如有公證)市建委不予辦理該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中標單位拒絕在中標通知書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簽訂合同,招標單位報請市招投標中心批準同意后取消其中標資格,并可考慮與其他投標單位簽訂合同,同時可按規(guī)定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原中標單位還需賠償有關損失。
第四十五條 招標單位如拒絕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除需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外,還需賠償有關損失。
第四十六條 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后, 招標(代理) 單位應在3日內(nèi)通知其他投標單位其投標文件未被接受,按要求退回有關資料,同時退回投標保證金(無息)。招標(代理) 單位也應在3日內(nèi)將投標保證金(無息)退回中標單位。因違反規(guī)定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
第四十七條 供貨采購合同簽訂后, 雙方要嚴格履行合同,供貨方應做到跟蹤供貨,搞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務工作。嚴禁轉(zhuǎn)包供貨。
第四十八條 供貨合同簽訂后, 中標單位應將合同副本一份及時報市招標中心備案。市招投標中心應對合同履約情況實施跟蹤考核管理,并將跟蹤考核管理情況上報市建委作為材料生產(chǎn)、供應單位投標資格年審的依據(jù)。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建委授權市招投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1999年3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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