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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技術創(chuàng)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管理辦法

1990-01-01 11:58    【  【打印】【我要糾錯】

  1999年6月21日國家經貿委頒布施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家技術創(chuàng)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工作,保證項目實施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選點招標,是指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國家技術創(chuàng)新工程項目承擔單位。

  第三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國家技術創(chuàng)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工作,委托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資格認可的招標機構進行國家創(chuàng)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活動。

  第四條  國家技術創(chuàng)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面向國內企業(yè),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點招標工作,不得限制國內企業(yè)參加選點招標活動。

  第五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根據產業(yè)技術政策,在下列范圍內確定選點招標的技術創(chuàng)新工程項目:

 。ㄒ唬┲攸c技術開發(fā)、工業(yè)性試驗、技術推廣項目;

 。ǘ┲攸c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一條龍項目;

 。ㄈ┲攸c產學研工程高技術產業(yè)化項目;

 。ㄋ模┲卮笱b備研制和國產化項目;

 。ㄎ澹┻m合進行選點招標的其他技術創(chuàng)新工程項目。

  第六條  選點招標采取公開招標形式。招標機構應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出具的《選點招標委托》,在《中國招標》周刊或其它國家級報刊上發(fā)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選點招標項目名稱;

  (二)選點招標項目的性質和主要實施目標;

  (三)對擬投標企業(yè)資格要求;

  (四)招標機構的名稱、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

 。ㄎ澹┇@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

 。┩稑思伴_標的時間和地點。

  從招標公告發(fā)出之日起到開標之日止,一般為30日。

  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確定的重點企業(yè),招標機構可以同時發(fā)出投標邀請。

  第七條  招標機構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委托,參照《國家重點技術創(chuàng)新項目立項建議書》編制招標文件,并組織有關專家或機構審查,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審定后發(fā)出。對專業(yè)性強的技術創(chuàng)新工程項目,招標機構應對有投標意向的企業(yè)進行資格預審后發(fā)出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稑搜;

 。ǘ┩稑巳隧氈

 。ㄈ╉椖繉嵤┑膬热莺湍繕;

 。ㄋ模﹪医洕Q易委員會對項目實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資金;

 。ㄎ澹┩稑朔綄椖繎袚牧x務和責任;

 。┩稑宋募母袷、內容要求。

  第八條  招標機構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綜合考慮有關因素,共同商定標底。

  第九條  招標機構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將此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要求撤銷招標委托,導致選點招標終止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開說明;因招標機構的原因取消招標,導致選點招標終止的,招標機構應以書面形式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并向社會公開說明。

  第十一條  符合招標公告要求的國內企業(yè),均可參加選點投標。鼓勵企業(yè)與科研院所或大專院校聯(lián)合投標。

  第十二條  投標方應履行招標文件的各項規(guī)定,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編寫投標文件,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招標機構提交投標文件。

  第十三條  選點招標的評標委員會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招標機構的代表及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組成人數不少于5人,人選須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審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泄露與評標有關的情況,或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招標機構按招標的有關規(guī)定和慣例,結合選點招標項目的特點提出評標辦法,征求評標委員會意見,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審定后提交評標委員會執(zhí)行。

  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依據評標辦法選出中標方,形成評標報告提交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第十七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接到評標報告7日內,審查評標報告和定標結論,并向招標機構批復確認。

  第十八條  招標機構接到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確認的定標結論3日內,向中標企業(y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向落標的投標方發(fā)出《落標通知書》。

  第十九條  經選點招標確定的技術創(chuàng)新工程項目承擔單位,應以招標文件和評標委員會意見為依據,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簽定項目合同。經選點招標確定的技術創(chuàng)新工程項目納入國家技術創(chuàng)新工程項目計劃管理,享受相關政策。未按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簽定項目合同的,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有權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選點招標項目的實施管理、資金使用、鑒定驗收、項目調整等按國家技術創(chuàng)新工程項目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閱讀:國家 技術 創(chuàng)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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