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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15 14:3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鄂建文[2002]200號
各市(州)建委、(建設局):
為了規(guī)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建設工程評標質量和水平,逐步在全國建立起一支高素質的評標專家隊伍,發(fā)現(xiàn)評標專家的科學管理和資源共享。建設部下發(fā)了建市[2002]214號文件,要求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高度重視評標專家的管理工作,盡快建立健全和完善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和專家名冊,并力爭在2003年底前將評標專家名冊與建設部聯(lián)網,基本建成全國統(tǒng)一的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名冊。該文件的出臺,對進一步規(guī)范有形建筑市場的集中和管理,促進有形建筑市場的建設和管理,促進有形建筑市場的健康快速發(fā)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F(xiàn)將此文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具體情況提出如下具體要求,請各市、州認真貫徹落實。
一、認真按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切實抓緊抓好抓實評標專家的管理工作。
二、尚未制訂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和尚未建立評標專家名冊的地方,2002年底前,應抓緊研究制定管理辦法,并按建設部要求建立名冊;已制訂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和建立了評標專家名冊的地方,應當根據需要,逐步加以完善。
三、2003年5月前,全省評標專家名冊實現(xiàn)聯(lián)網。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力度,強化評標專家的職業(yè)道德建設和紀律約束,組織培訓學習和交流研討,并對其評標能力、工作態(tài)度和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要建立評標專家的信用檔案,對不能勝任評標工作或有嚴重不良記錄的,應當及時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并不得參加評標活動。
五、省廳將武漢、荊門、宜昌等地定為試點市。試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002年12月30日前完成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的制訂或修訂工作,對評標專家的資格條件、入選程序、權利和義務、動態(tài)管理以及違規(guī)行為查處等做出明確規(guī)定,并于2003年元月31日前將評標專家名冊實現(xiàn)與省廳聯(lián)網。
附:《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建設廳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的通知
建市[2002]214號
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直轄市建委:
為了規(guī)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建設工程評標質量和水平,逐步在全國建立起一支高素質的評標專家隊伍,實現(xiàn)評標專家的科學管理和資源共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計委、建設部等七部委第12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guī)定》,現(xiàn)就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標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評標專家作為評標工作的主體,其職業(yè)道德、專業(yè)水平和法律知識等直接影響評標工作的質量,關系到工程招標能否實現(xiàn)公平和公正。因此,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應當高度重視評標專家的管理工作。凡尚未制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和尚未建立評標專家名冊的地區(qū),應抓緊研究制訂管理辦法,并于2002年12月31日前建立符合《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評標專家名冊;已制訂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和建立了評標專家名冊的地區(qū),應當根據需要,逐步加以完善。對于其他專業(yè)工程評標專家的管理,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同級人民政府所賦予的職責。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確定評標專家人選,建立評標專家名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工程招投標監(jiān)管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專家,不得參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評標工作。
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抓緊將所轄各市(地)、縣(市)的評標專家名冊實現(xiàn)計算機聯(lián)網。建設部將逐步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評標專家名冊在全國聯(lián)網,形成統(tǒng)一的評標專家名冊,實現(xiàn)資源共享,為招標人跨地區(qū)乃至在全國選擇評標專家提供服務。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力度,強化評標專家的職業(yè)道德建設和紀律約束,組織培訓學習和交流研討,并對其評標能力、工作態(tài)度和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要建立評標專家的信用檔案,對不能勝任評標工作或有嚴重不良記錄的,應當及時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并不得再參加評標活動。
五、建設部將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江蘇、河北、山東、廣東等確定為建立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名冊的試點省(市)。上述地方。ㄊ校┙ㄔO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002年10月30日前完成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的制訂或修訂工作,對評標專家的資格條件、入選程序、權利和義務、動態(tài)管理以及違規(guī)行為查處等做出明確規(guī)定,并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將評標專家名冊實現(xiàn)與建設部聯(lián)網。
其他省、自治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要積極開展此項工作,力爭在2003年底前將評標專家名冊與建設部聯(lián)網,基本建成全國統(tǒng)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名冊。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告我部建筑市場管理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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