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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全國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有關

2004-01-14 09:59    【  【打印】【我要糾錯】

  國人廳發(fā)〔2004〕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財政局,副省級市人事局、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于港澳居民參加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的復函》(〔2003〕港辦交字第084號)精神,經人事部、財政部研究決定,現(xiàn)將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人應符合人事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有關政策的通知》(人發(fā)〔2002〕20號)規(guī)定的報名條件。

  二、在報名時應向考試管理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香港或澳門公立全日制高等院校經濟類、工程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位證書。

 。ǘ┯嘘P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的身份證明。

  三、請各地及時向社會公布本通知要求,并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的有關準備工作。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延伸閱讀:香港 澳門 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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