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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設工程標底價格爭議復查管理辦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川建委價發(fā)(1999)0737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各市、地、州建委,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為確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公開、公平、公正和招標標底價格的準確,維護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經濟利益,保障我省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的良好運行,現(xiàn)將《四川省建設工程標底價格爭議復查管理辦法》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情況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第一條 為確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公開、 公平、公正和招標標底價格的準確,維護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經濟利益,保障我省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的良好運行,根據(jù)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標底價格爭議復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標底價格爭議的復查,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條 建設工程標底價格爭議的提出。

  在招投標過程中,當標底價格公布后,若當事人一方認為公布的標底價格不正確,可當場提出口頭異議,并在24小時內向招投標管理機構提交標底價格復查的書面申請書;若當場未提出異議,也可在24小時內直接向招投標管理機構提交標底價格復查書面申請書。

  第五條 在評標過程中, 若有當事人一方對公布標底價格提出異議時,評標工作仍按原定程序進行,并計算出投標單位的得分,但不確定中標單位。若對標底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在24小時內未向招投標管理機構提交書面標底價格復查申請書,即以原評標結果確定中標單位。

  在決標后24小時內,有當事人對公布的標底價格提出書面復查申請書,原決標宣布確定的中標單位暫不生效。

  第六條 當事人在24小時以后提出書面標底價格復查申請書,不予復查。

  第七條 上述24小時從開標評標會結束起計算, 如遇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相應順延。

  第八條 建設工程標底價格爭議復查的受理。

  建設工程標底價格爭議復查由招投標管理機構受理,招投標管理機構接到標底價格爭議復查申請書后,應將情況通知招投標各當事人,并立即將施工圖紙、招標文件及其補充文件、圖紙答疑、招標單位組織或委托編制的標底價格及計算底稿、招投標管理機構審定的標底價格及計算底稿、各投標單位的投標預算書及計算底稿收集并簽署意見后送復查申請書要求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第九條 建設工程標底價格爭議的復查。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接受標底價格爭議復查申請后,應立即組織專業(yè)人員依據(jù)有關資料對原公布標底價格進行審核。在作出正式結論前,將審核情況通知招標單位及標底編制審定單位、申請復查單位和招投標管理機構,并組織上述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逐一核對后,作出書面復查結論。

  第十條 建設工程標底價格爭議的再復查。

  若當事人不服復查結論的, 可在復查結論送達5日內(如截止日遇國家法走節(jié)、假日相應順延),向上一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再復查。

  第十一條 當標底由工程造價機構編制時, 建設工程標底價格爭議的復查或再復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 對標底價格的復查,一般應在10日以內完成,大中型工程可適當延長,但應將提交復查結論的時間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標底價格爭議復查結論的處理。

  經復查確定的標底價格與公布的標底價格誤差在±3% 范圍以內,則公布的標底價格為有效標底價格,招標單位仍按原公布的標底價格計算各投標企業(yè)的報價得分,并確定中標單位。

  經復查確定的標底價格與公布的標底價格誤差超過±3 %時,則公布的標底價格無效,以復查確定的標底價格作為標底價格,招標單位按復查確定的標底價格計算各投標單位的報價得分,并確定中標單位。

  第十四條 工程標底價格誤差的責任。

  1、復查確定的標底價格與公布的標底價格誤差在±3%范圍內時,標底價格爭議復查費用由提出爭議的一方支付,若為多方提出,則為共同支付。

  2、復查確定的標底價格與公布的標底價格誤差在±3%~±5%時, 給予確定公布標底價格的編審單位及人員警告處分。一年內累計三次標底編審誤差在±3~±5%時,給予通報批評。

  標底價格爭議復查費用由誤差方支付。

  3、復查確定的標底價格與公布的標底價格誤差在±5~±10%范圍時,給予確定公布標底價格的編審單位及人員通報批評,退還招標單位支付的標底價格編制費或審定費的50%。一年內累計達三次的,降低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等級,吊銷有關人員《四川省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章。

  標底價格爭議復查費用由誤差方支付。

  4、復查確定的標底價格與公布的標底價格或審定標底價格誤差超過±10%范圍時,給予確定公布標底價格的編審單位及人員通報批評,退還招標單位支付的標底價格編制費或審定費。 吊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 吊銷有關人員《四川省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章。

  標底價格爭議復查費用由誤差方支付。

  第十五條 若申請再復查后的標底價格維持復查結論,再復查費用由申請再復查方支付;若再復查后否決復查結論,再復查費用由原復查方支付,并對復查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9年7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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