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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試行辦法

2006-03-31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的管理,規(guī)范招標代理行為,維護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代理機構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代理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代理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具體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代理機構應當按照《福建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第68號令)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第79號令)的規(guī)定取得代理資格,并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

  外省代理機構在我省承接代理業(yè)務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條 代理機構應當按照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向招標人收取代理費用。

  禁止代理機構以壓價、向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

  代理機構不得向投標人或中標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條件或收取任何額外費用(包括報名費)。禁止以高出印刷和裝訂成本的價格出售招標文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

  代理機構未能履行招標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中介服務費,已收取的應予退回,部分履行的,應減收中介服務費,但因委托人過錯造成招標代理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履行的除外。

  第六條 代理機構在接受委托業(yè)務時應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其委托的范圍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ㄒ唬⿺M訂招標方案和編制招標文件;

 。ǘ┚幹坪桶l(fā)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三)發(fā)出招標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單、資格預審文件);

 。ㄋ模⿲彶橥稑巳速Y格;

 。ㄎ澹┙M織投標人踏勘現(xiàn)場和答疑(包括印發(fā)答疑會紀要);

 。┙M織開標、評標;

  (七)草擬合同;

  (八)招投標文件的管理。

  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nèi),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定辦理招標事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代理機構因違法或工作失誤造成招標失敗并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代理機構擬定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和招標文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答疑會紀要,下同)時,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定的前提下,可以充分考慮和采納招標人的意見。

  第八條 實行委托代理招標的項目,代理機構應在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結果報告、招標文件和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上加蓋印章。中標通知書應由招標人加蓋印章。

  第九條 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規(guī)定,履行招標過程有關文件的報備手續(xù)。

  第十條 代理機構收到行政監(jiān)督部門或其委托的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對招標文件發(fā)出的責令改正通知后,應當改正,并將整改結果報發(fā)出責令改正通知的部門或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應當保存所代理項目招標投標過程的完整檔案資料。

  在完成評標工作后,代理機構應立即將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和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資料(除評標決議外)密封,并交有形建筑市場保管,有形建筑市場應于中標結果公示期滿后原封退還代理機構。

  代理機構和有形建筑市場應當制定嚴格的檔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有權機關依法進行核查外,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查閱招標、投標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 代理機構提供招標代理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法定要求提供代理服務;

 。ǘ┱袠宋募昂竺,或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

 。ㄈ┎话磭液褪〉挠嘘P規(guī)定制定招標工程的工期;

 。ㄋ模┕こ塘壳鍐、標底價格或工程控制價格嚴重錯誤;

 。ㄎ澹┰谡袠宋募袑⑼稑思毼⑵钜(guī)定為重大偏差,將非實質(zhì)性內(nèi)容設置為廢標條件;

  (六)向招標委托人隱瞞或歪曲有關招標投標的情況;

 。ㄆ撸┪窗促Y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ò耍⿲π姓O(jiān)督部門或其委托的監(jiān)督管理機構發(fā)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拒不改正;

 。ň牛┐頇C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代理過程中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標咨詢業(yè)務;

  (十)以低于物價部門批準的最低價承攬代理業(yè)務;

  (十一)應進入有形市場招投標的工程,擅自在場外組織招標;

 。ㄊ┎宦男蟹、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履行的職責或義務;

  (十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有關行為。

  第十三條 代理機構完成代理業(yè)務后,應及時要求委托人填寫《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評價意見表》(詳見附件),作為代理資格升級和復審的材料之一。未取得《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評價意見表》的視為委托人對代理工作不滿意,并不作為其代理業(yè)績。

  第十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福建省建設廳關于建設企業(yè)信用檔案信息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建立代理機構的信用檔案。

  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包括以下主要內(nèi)容:

 。ㄒ唬┗厩闆r:主要記錄代理機構登記注冊、資格認定、變更等基本信息。

 。ǘI(yè)績情況:主要記錄代理機構代理的工程項目情況及招標人的評價意見和受有關部門或組織表彰的其他情況。

 。ㄈ┎涣夹袨椋褐饕涗洿頇C構違反《福建省建設廳關于建設企業(yè)信用檔案信息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的不良行為以及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五條 代理機構的不良行為按以下辦法計算次數(shù):

  1、審判機關做出與其招標代理活動有關的判決,代理機構每敗訴一次計一次不良行為;

  2、受招投標監(jiān)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每受一次處罰計一次不良行為;

  3、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第12條之一,被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認定的不良行為,按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認定的次數(shù)計算;

  4、代理機構因違法或工作失誤導致招標失敗,按失敗的次數(shù)計算。

  代理機構的不良行為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福建省建設廳關于建設企業(yè)信用檔案信息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程序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 代理機構在一個年度內(nèi),不良行為記錄滿二次時,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不良行為記錄滿三次時,代理機構應暫停代理業(yè)務三個月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后,應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代理機構在一個年度內(nèi),不良行為記錄滿五次的,暫定級和乙級代理機構的資格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證書由省建設廳提請建設部收回,并在三年內(nèi)不受理其新的資格申請。

  第十七條 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由招標項目的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建設廳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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