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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規(guī)定

1998-08-19 11:15    【  【打印】【我要糾錯】

  經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市政府第十二屆二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fā)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管理,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guī)定》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是指居民為改善自己的居住環(huán)境,使用裝飾材料,自行或委托他人對居室進行裝飾裝修處理的工程建設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及個人均須遵守本規(guī)定。

  第四條 鞍山市建筑工程局歸口管理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作。各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作。

  第二章 隊伍管理

  第五條 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單位,需持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具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發(fā)包范圍的《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建筑專業(yè)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書》以及《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

  第六條 個體裝飾裝修從業(yè)者,需持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務工證明、本人身份證、外來流動人口需持暫住證,下崗職工需持《下崗證書》等,到市裝飾協會登記注冊,并參加上崗前技能考核,成績合格領取《鞍山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專業(yè)技能上崗證書》,憑證辦理《個體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

  第七條 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承發(fā)包雙方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1、采用的裝飾材料必須有出廠合格證或產品質量說明書,不得以次充好,弄虛作假;

  2、施工應符合有關規(guī)范要求,不得偷工減料,粗制濫造;

  3、不得野蠻施工,破壞承重結構,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4、遵循自愿、平等、誠實、守信的原則進行交易,不得欺行霸市、強迫交易;

  5、不得冒用其它企業(yè)(個人)名稱;

  6、不得損害居民和其他經營者的權益;

  7、依法繳納稅費,不得偷稅漏稅;

  8、國家和省、市建筑市場其它有關規(guī)定。

  第八條 凡沒有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或沒有《鞍山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專業(yè)技能上崗證書》的個人(個體),均不得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活動。居民或其它發(fā)包方不得將裝飾裝修工程發(fā)包給上述單位和個人進行施工。

  第三章 市場管理

  第九條 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1、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經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審批,并到市建筑業(yè)管理處領取施工許可證;

  2、不影響主體結構,只涉及改變房屋建筑格局的,須到房屋產權單位備案,其中產權屬于私人的住宅應到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3、涉及臨街房屋外墻改造的,除分別按1、2項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外,還需經市容管理部門審批;

  4、涉及水、暖、電、煤氣等配套設施拆改的,必須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條 建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有形市場,組織有資質或資格、重合同、守信譽的裝飾設計、施工單位(個人)和材料設備營銷廠家入駐市場,為裝飾裝修承包活動及裝飾材料營銷提供交易場所,并開展技術咨詢、價格指導、質量評估、受理投訴等綜合性服務以滿足交易各方的需求。

  第十一條 市場的設立須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未經核準,不得擅自成立裝飾裝修市場。

  第十二條 承發(fā)包雙方應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家庭裝飾裝修合同文本簽訂裝飾裝修合同,并報市場管理機構或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審核備案。合同文本由鞍山市裝飾協會統一制發(fā),施工單位(個體)按規(guī)定領取。

  第十三條 家庭裝飾裝修糾紛,可以向市場管委會、市裝飾協會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工程質量及現場管理

  第十四條 凡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zhí)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以及相應專業(yè)工程質量驗評標準,保證建筑結構安全。

  第十五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必須嚴格遵守建筑裝飾裝修防火規(guī)范,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裝飾材料。

  第十六條 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單位和個人,應實行掛牌施工服務,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以保證作業(yè)人員和相鄰居民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減輕或避免對相鄰居民正常生活的影響,其中產生噪音的施工應在早7時之后開始,晚8時之前結束。

  第十七條 家庭裝飾裝修造成的廢棄物,應按環(huán)保、市容等有關部門規(guī)定及時清運,嚴禁向地面或垃圾道、下水道拋棄。

  第十八條 因家庭裝飾裝修而造成相鄰居民住房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損壞等,應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觸犯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guī)定》、《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其它有關建筑市場管理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家庭裝飾裝修工程承發(fā)包方違反本規(guī)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降低資質、沒收非法所得等處罰,并可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1、未取得建筑裝飾裝修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而進行家庭裝飾裝修的;

  2、未經裝飾協會上崗前技能考核取得《上崗證書》,而進行家庭裝飾裝修的;

  3、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監(jiān)督、檢查、驗收或不實行掛牌施工服務的;

  4、將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用于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

  5、破壞周圍環(huán)境、危及相鄰居民人身安全的;

  6、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資質證書和《上崗證書》的。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實施中具體的問題,由鞍山市建筑工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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