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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1-01 10:1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沈人大發(fā)[1996]42號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維護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稱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yè)建筑和民用與公共建筑及構筑物的保修。
第三條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門是建筑工程保修的主管部門,對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市、區(qū)、縣(市)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具體負責建筑工程保修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限期保修制度。
在申報工程竣工驗收時,施工承包單位必須提交經(jīng)簽署的(工程保修極,工程竣工驗收后,由接收單位轉交使用者。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內,出現(xiàn)質量問題,施工承包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以下稱責任單位)必須及時無償保修,保證質量。
經(jīng)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鑒定單位鑒定,出現(xiàn)影響使用、安全的結構質量問題,保修責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
用戶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損害的,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賠償。
第五條 施工承包單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同時向用戶提供(房屋使用說明書),防止使用不當,造成質量問題。
第六條 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圍和期限:
(一)土建工程中外墻面滲漏、屋面防水和地下室防水工程,保修期為三年。其他土建工程:衛(wèi)生間、廚房滲漏、倒泛水和積水;陽臺排水管堵塞、倒泛水、積水、窗臺漏水;室內地面空鼓、起砂和開裂;內外墻及天棚粉飾裝修開裂、起鼓和脫落;門窗翹曲、開關不靈或縫隙超過規(guī)定;油漆、涂料脫皮;臺階排水坡斷裂、沉陷等,保修期為一年。
。ǘ╇姎夤芫、上下水管道安裝工程:上水管道滲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滲漏;電器安裝不符標準,保修期為一年。
。ㄈ┕帷⒐├涔こ,保修期為一個采暖期或一個供冷擁。
。ㄋ模┙ㄖb飾裝修工程保修期為一年。
。ㄎ澹┢渌こ痰谋P奁冢磭矣嘘P規(guī)定或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其中,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后,從用戶進住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由于地震、洪水、臺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當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不屬于工程保修范圍。
第八條 建筑工程保修期間,用戶有權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向責任單位提出保修和賠償?shù)囊,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投訴。
第九條 市、區(qū)、縣(市)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應設專人接待、登記用戶的投訴,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必要時組織鑒定,及時通知有關責任單位保修,并實施監(jiān)督。
第十條 責任單位在接到用戶保修要求或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的保修通知后,必須在三日內派人到現(xiàn)場核查情況,確屬工程保修范圍內的,與用戶共同確定保修內容,并在十五日內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戶應當給予配合。
第十一條 保修項目的質量必須由用戶驗收簽章,或者由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驗收合格。
保修項目的驗收應當以國家的規(guī)范、規(guī)程、標準和原設計圖紙的要求為準。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在規(guī)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檢測等造成的質量問題,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負擔維修費用。
責任單位被解散、撤銷、宣告破產(chǎn)而終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機關負責實施一;責任單位分立、合并或其他變更的,保修責任由變更后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在保修期內,因建筑材料、構配件不合格導致的質量問題,有關單位按下列規(guī)定承擔質量責任,負擔維修費用:
。ㄒ唬⿲儆谑┕挝徊少彽模墒┕挝怀袚|量責任;
(二)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質量責任;
(三)屬于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提供虛假或錯誤檢測報告的,由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承擔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實行保修抵押金制度。
在申報竣工質量驗核時,施工承包單位應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標準,將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或者由建設單位從工程結算價款中一次性劃撥存入。
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對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還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標準:
。ㄒ唬┳≌こ贪垂こ淘靸r的3%;
。ǘ┕I(yè)與公共建筑按工程造價的1.5%;
。ㄈ┢渌こ贪唇ㄔO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確定的比例。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實行?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拒不按規(guī)定存入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不得進行工程質量驗核。
第十八條 工程保修期滿,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應按下列規(guī)定退還:
。ㄒ唬┰诠こ瘫P奁趦龋闯霈F(xiàn)屬于施工質量問題,或雖已出現(xiàn),但施工承包單位已按規(guī)定進行維修,并經(jīng)驗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施工單位。
。ǘ⿲儆谑┕こ邪鼏挝回熑危ㄔO單位未與施工承包單位協(xié)商,也未經(jīng)市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單位維修的,維修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還施工單位。
(三)施工承包單位已終止或變更的,技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執(zhí)行,費用從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第十九條 施工承包單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不按本條例規(guī)定向用戶提供(房屋使用說明書)的,因使用不當造成質量問題的,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保修,并補發(fā)(房屋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xiàn)質量問題,責任單位不按本條例規(guī)定保修的,由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末改正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應當組織其他單位維修,維修費用從責任單位存人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 對工程質量責任發(fā)生糾紛的,當事人可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門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調解或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建筑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佝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妨礙建筑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根據(jù)(行政復議條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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