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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國家重點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6-03-31 17:54  建設部  【  【打印】【我要糾錯】

建城[2006]67號

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園林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建設局,解放軍總后勤部營房部:

  為了認真貫徹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進一步加強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重點保護和管理具有重要影響和較高價值的公園,促進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健康發(fā)展,現(xiàn)將《國家重點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國家重點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公園管理,不斷提高公園的規(guī)劃建設和保護管理水平,根據(jù)《城市綠化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重點公園,是指具有重要影響和較高價值,且在全國有典型性、示范性或代表性的公園。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公園,可以申報國家重點公園。

 。ㄒ唬┓铣鞘腥嗣裾珗@建設與發(fā)展規(guī)劃;

  (二)權屬清楚,無權屬爭議;

 。ㄈC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規(guī)范良好;

 。ㄋ模┓舷铝袠藴手唬

  1.園林歷史悠久,代表一定時代的優(yōu)秀園林作品,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

  2.利用自然條件和人文條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園,展現(xiàn)中國風景園林的設計藝術,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

  3.公園的人文景觀與中國的歷史文化、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等相聯(lián)系,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

  4.在瀕危動植物研究和保護、科普教育、生物多樣性宣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護價值;

  5.公園內(nèi)歷史遺存、動植物資源豐富,自然地質(zhì)獨特,具有重要的保護價值。

  第四條 國家重點公園的申報,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經(jīng)省、自治區(qū)建設廳審查同意后,報建設部。直轄市由市園林綠化局組織進行審查,經(jīng)市政府同意后,報建設部。

  第五條 申報國家重點公園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 ⒆灾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列為國家重點公園的請示;

 。ǘ┕珗@的評價報告;

 。ㄈ﹪抑攸c公園的申報書;

 。ㄋ模┕珗@的位置圖、現(xiàn)狀圖、規(guī)劃圖;

  (五)公園現(xiàn)狀以及重要資源的圖紙、照片、影像和其他有關建設檔案材料。

  第六條 建設部負責國家重點公園的評審工作。

  對申報的國家重點公園,建設部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評審。

  第七條 對已經(jīng)列入國家重點公園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嚴格保護。

  對具有獨特的自然景觀或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的人文景觀,禁止改變其風貌和格局。

  第八條 對已經(jīng)列入國家重點公園的,應當依法設立管理機構。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jù)規(guī)劃進行保護建設;

 。ǘ┙⒔∪珗@管理的各項制度;

 。ㄈ┍3謭@內(nèi)設施設備完好,加強安全管理,維護公園的正常游覽秩序;

 。ㄋ模┮婪ü芾、保護公園的財產(chǎn)和景觀,杜絕破壞公園財產(chǎn)和景觀的行為;

 。ㄎ澹┌凑諆r格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標準收費;

 。﹫@林綠化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國家重點公園應當編制保護利用規(guī)劃,并納入城市綠線管制范圍。保護利用規(guī)劃由具有規(guī)劃設計資格的單位負責編制,經(jīng)建設部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并報建設部備案。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國家重點公園的功能,不得侵占國家重點公園的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國家重點公園的用地性質(zhì),不得出讓、變相買賣國家重點公園的資源,不得進行經(jīng)營性開發(fā)和上市。

  已經(jīng)占用國家重點公園土地、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遷出。

  第十一條 國家重點公園的建設和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公園設計方案進行,建設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國家重點公園內(nèi)除必要的保護和重點設施外,不得建設其他工程項目和設施。

  國家重點公園內(nèi)的各項設施應當和公園功能相適應,與公園景觀相協(xié)調(diào)。

  第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國家重點公園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對國家重點公園周邊可能影響景觀的建設項目實行嚴格控制。

  第十四條 國家重點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公園設計規(guī)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人。在公園開放時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fā)事件,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臨時關閉公園、景區(qū)、展館,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時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國家重點公園應當每年向建設部報告資源保護、規(guī)劃編制以及實施管理等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對保護和管理不當,已不具備國家重點公園條件的,由建設部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至撤銷其國家重點公園稱號,并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

國家重點公園申報表

申報單位               

申報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園名稱

 

地  點

 

面積(公頃)

 

建成時間

 

管理機構名稱

 

隸屬關系

 

歷史沿革

 

主要特色

 

所在地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省、自治區(qū)建設主管部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延伸閱讀:公園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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