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06 14: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預付款是指在工程開工前,發(fā)包方按當年預計完成工程量造價總額的一定比例預先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材料款,其主要用于購買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設備。從業(yè)主角度看,支付工程預付款存在著一定的風險;但從承包人角度看,如果發(fā)包方完全不支付該款而要求承包方墊資,實際上也就是將風險轉移給了承包方,這對承包方來講,是不能輕易答應的。那么怎樣才能合情合理地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的條款呢?我認為應注意以下幾點:——工程預付款的額度建筑工程的預付款一般不宜超過當年建筑(包括水、電、暖、衛(wèi)等)工程工作量的50%但也不能低于30%,大量采用預制構件以及工期在6個月以內的工程,可以適當增加比例。安裝工程一般不宜超過當年安裝工程量的20%,安裝材料用量較大的工程可以適當增加。
——工程預付款的扣回時間和方式工程預付款應在工程開工后完成工程量達一定比例時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扣回或折抵進度款。折回或折抵的方式與比例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約定:“在完成年工程量總造價××%(以發(fā)包方代表簽字確認的工程量報告為準)后的每月里,按每月工程進度款的××%扣回。在完成年工程量的××%扣完!
——運用擔保手段降低風險工程預付款支付的時間一般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為了能讓工程預付款全部用于工程中而不被挪作他用,防止承包方收到工程預付款后不能按時進場施工,發(fā)包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發(fā)包方對工程預付款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的辦法。比如,規(guī)定特定的查帳方式或要求承包方提供購買材料的合同和發(fā)票等。另外如果支付的工程預付款數額較大,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承包方接受工程預付款的同時向發(fā)包方提供銀行保函。當然,承包方也可以向業(yè)主要求出具支付保函。
一般來說,承發(fā)包雙方如果能按以上三點要求,對工程預付款的數額及扣回方式進行合理約定,并能夠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履行這些約定,發(fā)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的風險和承包人被拖欠工程款的風險都是可以降低到合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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