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部門規(guī)章 > 正文
2008-12-10 08: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海峽兩岸海運協議》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現將海峽兩岸海上客貨直接運輸的實施事項公告如下:
一、管理模式
兩岸間航運業(yè)務實行特殊管理,交通運輸部對經營兩岸間航運業(yè)務的航運公司和營運船舶實施行政許可。
二、航運公司
在兩岸注冊的兩岸資本且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的航運公司,經許可后,方可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業(yè)務。
三、營運船舶
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業(yè)務,須使用兩岸資本并在兩岸登記的船舶。直航船舶在進出直航港口期間,應符合《海峽兩岸海運協議》關于船舶識別的約定。
四、直航港口
海峽兩岸直航港口名單見附件,今后將根據實際需要,適時增加直航港口。
五、申請程序
在大陸注冊的航運公司申請經營兩岸間航運業(yè)務,應當向交通運輸部報送申請文件,同時將申請文件抄報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其他航運公司應當委托其在大陸的船舶代理人,向交通運輸部報送申請文件。
六、申請文件
申請經營兩岸間航運業(yè)務的航運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 申請書(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ǘI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公司旗標識彩色圖案;
。ㄈ┕景踩芾矸献C明(DOC證書)復印件;
。ㄋ模 船舶資料(包括:船舶登記證書、檢驗證書、安全管理證書等復印件;使用期租或光租船舶的,應提交船舶租賃合同復印件;必要時,需提供兩岸資本證明材料);
。ㄎ澹 提單樣本;從事集裝箱班輪運輸的,應提交航線掛港、班期和運價本;從事旅客運輸(含郵輪運輸)的,還應提交客票樣本。
七、審核時限
交通運輸部自收到齊全、有效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決定許可或者不許可,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抄報的申請文件后10日內提出意見報送交通運輸部。
八、許可證書
獲準許可的航運公司及其船舶,由交通運輸部分別核發(fā)新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并使用“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審批專用章”。
班輪航線掛港、營運船舶發(fā)生變更的,航運公司應提前10日申請換發(fā)《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
原《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獲準許可的航運公司及其船舶名單將在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
九、特別事項
。ㄒ唬┻\力投放按照平等參與、有序競爭、雙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則,結合兩岸貿易、人員往來需求和航運市場狀況,合理安排運力。
(二)兩岸資本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登記的船舶,經許可,可參與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在進出兩岸直航港口期間,其船舶識別方式應符合《海峽兩岸海運協議》附件第一項的規(guī)定。
。ㄈ┍竟姘l(fā)布前經許可已經從事兩岸試點直航運輸、兩岸三地集裝箱班輪運輸、砂石運輸的兩岸資本的方便旗船,航運公司應向交通運輸部申請?zhí)貏e許可并換發(fā)《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后,方可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
。ㄋ模┍竟姘l(fā)布前經許可已經取得兩岸間不定期船舶運輸經營資格的航運公司,符合直航條件的,應向交通運輸部申請并換發(fā)《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后,方可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不符合直航條件的,經交通運輸部特別許可,可臨時從事兩岸間海上運輸,保持原有航行模式不變。
(五)未經特別許可,外國航運公司及外國籍船舶不得從事兩岸間航運業(yè)務。經個案特別許可,臨時經營兩岸間單航次貿易貨物運輸的外國航運公司及外國籍船舶,保持原有航行模式不變。
。└=ㄑ睾5貐^(qū)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航,仍依照《福建沿海地區(qū)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接通航運輸管理暫行規(guī)定》辦理。
。ㄆ撸┙洜I兩岸航運業(yè)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提供運價服務,妨礙公平競爭;在會計賬簿之外暗中給予托運人回扣,承攬貨物;以歧視性價格或其他限制性條件給交易對方造成損害;其他損害交易對方或者損害航運市場秩序的行為。
十、監(jiān)管措施
海事管理機構對從事經營兩岸間航運業(yè)務的船舶依法實施監(jiān)管。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兩岸間航運業(yè)務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不得為其辦理進出港口手續(xù),對非法從事經營兩岸間航運業(yè)務的船舶依法處罰。交通運輸部將對違規(guī)從事經營兩岸間航運業(yè)務的航運公司及其船舶代理人依法予以查處。
十一、互設機構
兩岸航運公司可在對方設立辦事機構及經營性機構,開展相關業(yè)務。
臺灣航運公司申請在大陸設立經營性機構,按照《關于促進臺灣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及實施事項的公告》(交通部2007年第22號公告)規(guī)定辦理。
十二、互免稅收
兩岸航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相互免征營業(yè)稅及所得稅。
臺灣航運公司應依照大陸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大陸的免稅手續(xù)。
十三、聯系協商
兩岸海上直航實施中需要進一步細化的事項,由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和臺灣海峽兩岸航運協會聯系協商后,報請有關單位研究解決。
十四、生效日期
本公告自2008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海峽兩岸海上直航大陸港口(港區(qū))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 件
海峽兩岸海上直航大陸港口(港區(qū))名單
(共計63個)
丹東、大連、營口、唐山、錦州、秦皇島、天津、黃驊、威海、煙臺、龍口、嵐山、日照、青島、連云港、大豐、上海、寧波、舟山、臺州、嘉興、溫州、福州、松下、寧德、泉州、肖厝、秀嶼、漳州、廈門、汕頭、潮州、惠州、蛇口、鹽田、赤灣、媽灣、虎門、廣州、珠海、茂名、湛江、北海、防城、欽州、?凇⑷齺、洋浦等48個海港,以及太倉、南通、張家港、江陰、揚州、常熟、常州、泰州、鎮(zhèn)江、南京、蕪湖、馬鞍山、九江、武漢、城陵磯等15個河港。
(注:臺灣方面直航港口為11個,包括:基。ê_北)、高雄(含安平)、臺中、花蓮、麥寮、布袋(先采專案方式辦理)等6個港口,以及金門料羅、水頭、馬祖福澳、白沙、澎湖馬公等5個“小三通”港口。)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