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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臺灣海峽兩岸間海上直航實施事項的公告

2008-12-10 08:32    【  【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海峽兩岸海運協議》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現將海峽兩岸海上客貨直接運輸的實施事項公告如下:

  一、管理模式

  兩岸間航運業(yè)務實行特殊管理,交通運輸部對經營兩岸間航運業(yè)務的航運公司和營運船舶實施行政許可。

  二、航運公司

  在兩岸注冊的兩岸資本且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的航運公司,經許可后,方可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業(yè)務。

  三、營運船舶

  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業(yè)務,須使用兩岸資本并在兩岸登記的船舶。直航船舶在進出直航港口期間,應符合《海峽兩岸海運協議》關于船舶識別的約定。

  四、直航港口

  海峽兩岸直航港口名單見附件,今后將根據實際需要,適時增加直航港口。

  五、申請程序

  在大陸注冊的航運公司申請經營兩岸間航運業(yè)務,應當向交通運輸部報送申請文件,同時將申請文件抄報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其他航運公司應當委托其在大陸的船舶代理人,向交通運輸部報送申請文件。

  六、申請文件

  申請經營兩岸間航運業(yè)務的航運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 申請書(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ǘI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公司旗標識彩色圖案;

 。ㄈ┕景踩芾矸献C明(DOC證書)復印件;

 。ㄋ模 船舶資料(包括:船舶登記證書、檢驗證書、安全管理證書等復印件;使用期租或光租船舶的,應提交船舶租賃合同復印件;必要時,需提供兩岸資本證明材料);

 。ㄎ澹 提單樣本;從事集裝箱班輪運輸的,應提交航線掛港、班期和運價本;從事旅客運輸(含郵輪運輸)的,還應提交客票樣本。

  七、審核時限

  交通運輸部自收到齊全、有效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決定許可或者不許可,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抄報的申請文件后10日內提出意見報送交通運輸部。

  八、許可證書

  獲準許可的航運公司及其船舶,由交通運輸部分別核發(fā)新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并使用“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審批專用章”。

  班輪航線掛港、營運船舶發(fā)生變更的,航運公司應提前10日申請換發(fā)《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

  原《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獲準許可的航運公司及其船舶名單將在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

  九、特別事項

 。ㄒ唬┻\力投放按照平等參與、有序競爭、雙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則,結合兩岸貿易、人員往來需求和航運市場狀況,合理安排運力。

  (二)兩岸資本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登記的船舶,經許可,可參與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在進出兩岸直航港口期間,其船舶識別方式應符合《海峽兩岸海運協議》附件第一項的規(guī)定。

 。ㄈ┍竟姘l(fā)布前經許可已經從事兩岸試點直航運輸、兩岸三地集裝箱班輪運輸、砂石運輸的兩岸資本的方便旗船,航運公司應向交通運輸部申請?zhí)貏e許可并換發(fā)《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后,方可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

 。ㄋ模┍竟姘l(fā)布前經許可已經取得兩岸間不定期船舶運輸經營資格的航運公司,符合直航條件的,應向交通運輸部申請并換發(fā)《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后,方可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不符合直航條件的,經交通運輸部特別許可,可臨時從事兩岸間海上運輸,保持原有航行模式不變。

  (五)未經特別許可,外國航運公司及外國籍船舶不得從事兩岸間航運業(yè)務。經個案特別許可,臨時經營兩岸間單航次貿易貨物運輸的外國航運公司及外國籍船舶,保持原有航行模式不變。

 。└=ㄑ睾5貐^(qū)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航,仍依照《福建沿海地區(qū)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接通航運輸管理暫行規(guī)定》辦理。

 。ㄆ撸┙洜I兩岸航運業(yè)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提供運價服務,妨礙公平競爭;在會計賬簿之外暗中給予托運人回扣,承攬貨物;以歧視性價格或其他限制性條件給交易對方造成損害;其他損害交易對方或者損害航運市場秩序的行為。

  十、監(jiān)管措施

  海事管理機構對從事經營兩岸間航運業(yè)務的船舶依法實施監(jiān)管。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兩岸間航運業(yè)務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不得為其辦理進出港口手續(xù),對非法從事經營兩岸間航運業(yè)務的船舶依法處罰。交通運輸部將對違規(guī)從事經營兩岸間航運業(yè)務的航運公司及其船舶代理人依法予以查處。

  十一、互設機構

  兩岸航運公司可在對方設立辦事機構及經營性機構,開展相關業(yè)務。

  臺灣航運公司申請在大陸設立經營性機構,按照《關于促進臺灣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及實施事項的公告》(交通部2007年第22號公告)規(guī)定辦理。

  十二、互免稅收

  兩岸航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相互免征營業(yè)稅及所得稅。

  臺灣航運公司應依照大陸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大陸的免稅手續(xù)。

  十三、聯系協商

  兩岸海上直航實施中需要進一步細化的事項,由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和臺灣海峽兩岸航運協會聯系協商后,報請有關單位研究解決。

  十四、生效日期

  本公告自2008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海峽兩岸海上直航大陸港口(港區(qū))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        件

海峽兩岸海上直航大陸港口(港區(qū))名單
(共計63個)

  丹東、大連、營口、唐山、錦州、秦皇島、天津、黃驊、威海、煙臺、龍口、嵐山、日照、青島、連云港、大豐、上海、寧波、舟山、臺州、嘉興、溫州、福州、松下、寧德、泉州、肖厝、秀嶼、漳州、廈門、汕頭、潮州、惠州、蛇口、鹽田、赤灣、媽灣、虎門、廣州、珠海、茂名、湛江、北海、防城、欽州、?凇⑷齺、洋浦等48個海港,以及太倉、南通、張家港、江陰、揚州、常熟、常州、泰州、鎮(zhèn)江、南京、蕪湖、馬鞍山、九江、武漢、城陵磯等15個河港。

  (注:臺灣方面直航港口為11個,包括:基。ê_北)、高雄(含安平)、臺中、花蓮、麥寮、布袋(先采專案方式辦理)等6個港口,以及金門料羅、水頭、馬祖福澳、白沙、澎湖馬公等5個“小三通”港口。)

延伸閱讀:臺灣 海峽兩岸 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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