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關系』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借助他人代本人為意思表示,本人自己享有意思表示后果的法律行為。(如“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 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 實施代理。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現(xiàn)自己的意志
■被代理人 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既包括對代理人在執(zhí)行代理任務的合法行為 承擔民事責任,也包括對代理人不當代理行為 承擔民事責任。
3.代理的種類(兩大類)
種類 | 內涵 | 典型案例 |
委托代理 | 基于委托授權形成的代理關系,又稱為意定代理 | 委托合同、合伙合同關系、工作隸屬關系 |
法定代理 | ·法律直接規(guī)定產生的代理關系 ·適用于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 未成年人的代理人是其父母 |
4.委托代理
項目 | 內容 |
形式 |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
特點 | ·僅被代理人一方授權即可產生效力,無需對方同意 ·被代理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托 ·代理人辭去委托時,不能給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
典型案例 | ·項目經理是施工企業(yè)的委托代理人 ·總監(jiān)理工程師是監(jiān)理單位的委托代理人 ·招標代理機構是發(fā)包人的委托代理人 |
5.工程建設中的委托代理
■項目經理是施工企業(yè)的代理人、總監(jiān)理工程師是監(jiān)理單位的代理人。
■授權行為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單位完成 。
■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 。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zhí)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6.特定情況下代理法律后果的承擔
情況 | 法律后果 |
超出授權范圍或者職權范圍的行為 | 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
授權范圍不明確 | 被代理人與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 ■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 | 被代理人與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
【原則】如單方有過錯,由過錯方承擔責任,如雙方均有過錯,則過錯各方承擔連帶責任 。
7.無權代理
項目 | 內涵 |
種類 | ·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 |
追認與撤銷 |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 予以追認 ·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無權代理的效力(看追認否) | ·被代理人追認 ,即轉化為合法的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拒絕 ,即為無權代理,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 的,視為拒絕追認 |
8.代理關系的終止
代理類型 | 終止條件 |
委托代理 |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完成或到期的)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單方取消的)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不能做事了)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主體有一個不存在了) ■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主體有一個不存在了) |
法定代理 |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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