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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總則的主要內容-設工程基本理論和法規(guī)考點

    2019-08-09 10:34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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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監(jiān)理工程師備考已經開始,建設工程教育網為考生準備了監(jiān)理工程師監(jiān)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guī)考點,希望考生能夠跟著小編的步伐,一起備考2020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同時,也希望大家保持一個好的心態(tài),堅持每天學習,不要松懈,相信大家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一定可以取得一個好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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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總則的主要內容

    (1)合同訂立。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1)合同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項目管理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合同訂立程序。當事人訂立合同,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①要約。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符合如下規(guī)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也就是說,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

    有些合同在要約之前還會有要約邀請。所謂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要約撤回與撤銷。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例題】2017年3月1日甲施工企業(yè)向乙鋼材商發(fā)出采購單購買一批鋼材。要求乙在3月5日前承諾。3月1日,乙收到甲的采購單,3月2日,甲再次發(fā)函至乙取消本次采購。乙收到兩份函件后,3月4日,乙發(fā)函至甲表示同意履行3月1日的采購單。關于該案的正確說法,正確的是( )。

    A.甲3月2日的行為屬于要約邀請

    B.乙3月4日的行為屬于新要約

    C.甲的要約已經撤銷

    D.甲乙之間買賣合同成立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內容。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要約不可撤銷。參見教材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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