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頻指數(shù)】★★
【考點精講】
一、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建設工程活動的代理行為不僅要依法實施,有些還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設工程活動
《建筑法》規(guī)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一般代理行為無法定的資格要求
一般的代理行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擔任代理人,對其資格并無法定的嚴格要求。即使是訴訟代理人,也不要求必須由具有律師資格的人擔任。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但是,法律規(guī)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二、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
1.委托代理的終止
《民法總則》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建設工程領域代理行為終止,主要是(1)(2)(5)三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