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頻指數】★★★★
【考點精講】
一、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需要采用書面形式,借款利息為可約定條款。如果沒有約定利息,貸款人主張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利息的支付期限約定不明的,先補充,后按照交易習慣,如果二者都不能達到,那么借款期小于1年的,歸還借款的時候一并支付,超過1年的,每年支付一次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二、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租賃期限,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每次續(xù)訂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如果對租賃期限約定不明的,先補充,后按照交易習慣,二者都不能達到,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房屋的買賣不破租賃權利。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三、融資租賃合同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絕受領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2)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