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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必考知識點:
知識點28:仲裁審理的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組成、開庭和審理、仲裁和解與調解、仲裁裁決等過程。
一、仲裁庭的組成(1人或3人)
1.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1)雙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2)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獨任仲裁庭
(1)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2)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與當事人代理人有不正常關系的仲裁員回避。
二、開庭和審理
1.開庭審理為原則、書面審理為特例;不公開為原則,公開為特例;當事人申請公開的,可以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2.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缺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3.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
三、仲裁和解與調解
(1)和解——形成和解協(xié)議,可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撤回仲裁反悔的可以再申請仲裁。
(2)調解——形成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后產生與裁決書同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應作出裁決。
四、仲裁裁決。
(1)仲裁庭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議,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或者附在裁決書后,但該少數意見不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應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形成裁決書,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
(3)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裁終局制。
①當事人不得就已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提起訴訟;
②仲裁裁決具有執(zhí)行力;
③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裁決的,應依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