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水利知識點:水利工程建設施工準備階段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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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完成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xiàn)場的征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3)必須的生產(chǎn)、生活臨時建筑工程;
(4)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
(5)組織建設監(jiān)理和主體工程招標投標,并擇優(yōu)選定建設監(jiān)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
2.施工準備工作開始前,項目法人或其代理機構,須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guī)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中“管理體制和職責”明確的分級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xù),項目報建須交驗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工程項目進行項目報建登記后,方可組織施工準備工作。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除某些不適應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外(須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水利部水建[1995]130號)執(zhí)行。
4.水利工程項目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施工準備方可進行:
(1)初步設計已經(jīng)批準;
(2)項目法人已經(jīng)建立;
(3)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籌資方案已經(jīng)確定;
(4)有關土地使用權已經(jīng)批準;
(5)已辦理報建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