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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4 11:35 來源于網(wǎng)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標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改變或放棄中標
招標人不按規(guī)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并造成中標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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