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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20:11 來源于網(wǎng)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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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基坑工程施工前應根據(jù)設計文件,結合現(xiàn)場條件和周邊環(huán)境保護要求、氣候等情況,編制支護結構施工方案。臨水基坑施工方案應根據(jù)波浪、潮位等對施工的影響進行編制,并應符合防汛主管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
6.1.2基坑支護結構施工應與降水、開挖相互協(xié)調(diào),各工況和工序應符合設計要求。
6.1.3基坑支護結構施工與拆除不應影響主體結構、鄰近地下設施與周圍建(構)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必要時應采取減少不利影響的措施。
6.1.4支護結構施工前應進行試驗性施工,并應評估施工工藝和各項參數(shù)對基坑及周邊環(huán)境的影響程度;應根據(jù)試驗結果調(diào)整參數(shù)、工法或反饋修改設計方案。
6.1.5支護結構施工和開挖過程中,應對支護結構自身、已施工的主體結構和鄰近道路、市政管線、地下設施、周圍建(構)筑物等進行施工監(jiān)測,施工單位應采用信息施工法配合設計單位采用動態(tài)設計法,及時調(diào)整施工方法及預防風險措施,并可通過采用設置隔離樁、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反壓與配合降水糾偏等技術措施,控制鄰近建(構)筑物產(chǎn)生過大的不均勻沉降。
6.1.6施工現(xiàn)場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車輛行走路線等應符合設計荷載控制要求;當設置施工棧橋時,應按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棧橋的施工、使用及保護方案。
6.1.7當遇有可能產(chǎn)生相互影響的鄰近工程進行樁基施工、基坑開挖、邊坡工程、盾構頂進、爆破等施工作業(yè)時,應確定相互間合理的施工順序和方法,必要時應采取措施減少相互影響。
6.1.8遇有雷雨、6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暫停施工,并應對現(xiàn)場的人員、設備、材料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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