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9 11:44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為了合理利用電力線載波頻率資源,避免通道間頻率的互相干擾,協(xié)調電力線載波頻率使用中的矛盾,必須對電力線載波頻率實施科學管理。
2網、省局應設置專人或成立電力線載波頻率的管理組織,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所轄網內的電力線載波頻率,并應制定頻率管理的實施細則。
地區(qū)局、縣局(所)可根據需要設置專人管理所轄地區(qū)、縣內的電力線載波頻率。
3凡涉及到相鄰管區(qū)間的頻率管理,應妥善協(xié)商,必要時,可提交上一級管理部門進行協(xié)調。
4凡需使用電力線載波頻率,均須事先向有關部門提出使用申請,辦理使用手續(xù)。
5電力線載波頻率的審批,應按經過審定的電力線載波系統(tǒng)設計進行。
6凡未經批準使用的各種電力線載波終端設備(含電話、遠動、繼電保護復用機),電力線載波增音機,繼電保護高頻收、發(fā)信機等都視為非法運行,通信部門有權制止使用。
7已批準使用的載波終端設備等,如更換運行地點、改變運行方式及設備參數,即與使用申請不符時,則原使用頻率自動失效,須重新辦理使用申請。
8有關頻率管理的各種資料,應確保完整準確,各級頻率管理人員應及時收集、整理、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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