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28 15:09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董事會
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的業(yè)務執(zhí)行機關,其成員為3~13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或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1~2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guī)定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shù)較少和規(guī)模較小的,可設1名執(zhí)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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