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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經批準可中止供電

2014-08-13 10:57  來源于網絡  【  【打印】【我要糾錯】

  1)對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拒絕檢查者;

  2)拖欠電費經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電裝置經檢驗不合格,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

  4)用戶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超過標準,以及沖擊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產生干擾與妨礙,在規(guī)定限期內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內拆除私增用電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內交付違約用電引起的費用者;

  7)違反安全用電、計劃用電有關規(guī)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轉供電力者。

責任編輯: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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