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4 15:18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1條
高層建筑鋼結構的基礎形式,應根據上部結構、工程地質條件、施工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宜選用筏基、箱基、樁基或復合基礎。當基巖較淺、基礎埋深不符合要求時,應采用巖石錨桿基礎。
第2條
鋼結構高層建筑宜設地下室?拐鹪O防建筑的高層結構部分,基礎埋深宜一致,不宜采用局部地下室。
第3條
高層建筑鋼結構的基礎埋置深度(從室外地坪或通長采光井底面到承臺底部或基礎底部的深度),當采用天然地基時不宜小于1H/15,當采用樁基時不宜小于1H/18.此處,H是室外地坪至屋頂檐口(不包括突出屋面的屋頂間)的高度。當有根據時,埋置深度可適當減小。
第4條
當主樓與裙房之間設置沉降縫時,應采用粗砂等松散材料將沉降縫地面以下部分填實,以確保主樓基礎四周的可靠側向約束;當不設沉降縫時,在施工中宜預留后澆帶。
第5條
高層建筑鋼結構與鋼筋混凝土基礎或地下室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層之間,宜設置鋼骨混凝土結構層。
第6條
在框架-支撐體系中,豎向連續(xù)布置的支撐桁架,應以剪力墻形式延伸至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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