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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2 10:5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對國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加強土地使用權的管理,而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兩者是有區(qū)別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適用范圍
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規(guī)定,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這里工業(yè)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招標、拍賣和掛牌三種方式。
1)、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zhí)囟ɑ蛘卟惶囟ǖ淖匀蝗、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jù)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2)、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jù)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3)、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jù)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主體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包括出讓人和競買人。
出讓人是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競買人是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一般在市、縣人民政府。
(4)、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序
1)、編制年度出讓計劃,批準后向社會公開發(fā)布。
2)、擬定出讓方案并組織實施。
3)、編制出讓文件。
4)、發(fā)布出讓公告。
5)、確定出讓標底或底價。
6)、資格審查。
7)、投標和開標。
8)、成立評標小組。
9)、評標。
10)、定標。
11)、簽訂出讓合同,公布出讓結果。
12)、辦理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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