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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4 10:23 來源于網(wǎng)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案件介紹
2002年12月8日,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材公司)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簽訂了《石材公司員工綜合大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建筑公司為石材公司建造員工綜合大樓,承包范圍為全部土建和配套工程。工期為2002年12月10日至2003年9月10日,工程總造價人民幣3200萬元。
建筑公司按合同規(guī)定開始施工,具體施工部門是該建筑公司某施工隊,李某作為施工隊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管理。工程交付時,石材公司組織有關部門對綜合樓進行驗收。驗收表明,該樓質量低劣,許多指標達不到合同規(guī)定。石材公司遂以建筑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其對工程質量承擔責任并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法院受理后,委托專門機構進行了技術鑒定。鑒定確認實際施工質量均達不到設計要求,評定為不合格工程。又查明,李某的施工隊與建筑公司屬協(xié)作型聯(lián)營關系。根據(jù)他們的聯(lián)營協(xié)議規(guī)定:施工隊對工程具體實施負責,包括對施工質量、經濟責任負責。建筑公司對技術負責,收取總承包價款的15%技術管理費。雙方經濟各自獨立,自負盈虧。
法院在處理此案有兩種意見:其一,雙方簽訂《施工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違約責任應由建筑公司和施工隊李某承擔連帶責任;另一種意見是,石材公司與施工隊已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工程質量責任應由施工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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