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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價工程師考試計價與控制輔導資料:合同解除

2010-11-09 18:41  來源:  字體:  打印

 ?。ㄆ撸┢渌麅热?包括:

  1.安全施工

  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不可抗力事件

  5.工程保險

  6.履約擔保

  7.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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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訂立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條件下,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當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合同可以解除:

 ?。?)合同的協(xié)商解除。

  (2)發(fā)生不可抗力時合同的解除。

  (3)當事人違約時合同的解除。

  2.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向對方發(fā)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并在發(fā)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按照解決合同爭議程序處理。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處理

  合同解除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承包人應當按照發(fā)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照發(fā)包人要求將自有的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xiàn)場。發(fā)包人應為承包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發(fā)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變工程價款。

 ?。ň牛┦┕ず贤倪`約責任

  1.發(fā)包人的違約責任

 ?。?)發(fā)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的違約責任。

 ?。?)發(fā)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違約責任。

 ?。?)發(fā)包人不按時支付結算價款的違約責任。

 ?。?)發(fā)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從而給承包人造成直接損失,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承包人施工違約的違約責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fā)包人造成的損失。

  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fā)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以方違約后,另一方可按約定的擔保條款,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方承擔相應責任。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后,雙方仍可繼續(xù)履行合同。

 ?。ㄊ幾h的解決

  合同當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時發(fā)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和解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達成仲裁協(xié)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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