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試題16
1.單位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實質是以實物形式給職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資,從而達到促進住房分配機制轉換的目的。 ( )
2.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除了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中心的管理費用之外,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 ( )
3.住房公積金的義務性特點中,義務性亦稱非強制性,是指凡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都需按規(guī)定的繳存基數(shù)、繳存比例建立并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 )
4.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據(jù)。 ( )
5.每個設區(qū)城市可依法成立兩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6.有條件的地方,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并有權按規(guī)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 )
7.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擬訂后,經本級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后執(zhí)行。 ( )
8.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2%,原則上不高于30%。 ( )
9.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為每一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有效憑證是全面反映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的證明。 ( )
10.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指繳存職工因特定生活消費或喪失繳存條件時,按照規(guī)定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 )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