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合同法(10)
46.提存
■概念
☆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債權人的問題)
■法律后果
☆提存之日起,債務人債務消滅,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
☆標的物所有權轉歸債權人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所有風險歸債權人
■期限與歸屬
☆債權人有權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債權人不行使領取的權利,則領取的權利消滅,標的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
47.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性質
☆是財產責任,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等
☆本質不在于對違約方的制裁,而在于對被違約方的補償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主觀要件:不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責任
☆客觀要件:出現了客觀的違約事實
■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有違約行為即構成違約責任,除非有免責事由方可免除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48.先期違約
■概念
☆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將來不能履行合同
■構成要件
☆時間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違約必須是對根本性合同義務的違反,將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后果
☆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9.違約責任的一般承擔方式(三種方式)
■繼續(xù)履行(強制實際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
■賠償損失
50.違約責任的特殊承擔方式
■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情形
☆應當各自獨立地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情形
☆當事人應當向合同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的糾紛另行解決
■違約與侵權競合的情形
☆受損害方有權選擇 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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