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3 16:1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二、法律責任
1、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fā)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3、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2)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4)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jiān)理而未實行工程監(jiān)理的;
(6)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8)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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