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紅線對場地建筑的限制
第二節(jié) 規(guī)范規(guī)定
一、道路紅線對場地建筑的限制
A.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GB 50352-2005)規(guī)定:
4.2.1建筑物及附屬設施不得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結(jié)構(gòu)擋土樁、擋土墻、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等;
一一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連廊、陽臺、室外樓梯、臺階、坡道、花池、圍墻、平臺、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一一除基地內(nèi)連接城市的管線、隧道、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
4.2.2經(jīng)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筑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 2.50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gòu)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調(diào)機位,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0.50m;
2) 2.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篷,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度減1m,并不應大于3m;
3) 3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2m;
4) 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4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gòu)件:窗罩,空調(diào)機位,突出深度不應大于0.50m.
3建筑突出物與建筑本身應有牢固的結(jié)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diào)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
4.2.3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范圍內(nèi)另行劃定建筑控制線時,建筑物的基底不應超出建筑控制線,突出建筑控制線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shù)爻鞘幸?guī)劃的要求。
4.2.4屬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包括公共電話亭、公共交通候車亭、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筑物和構(gòu)筑物,經(jīng)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可突人道路紅線建造。
B. 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shù)措施規(guī)劃建筑2003 規(guī)定:
2.2.2臨街建筑物的臺階、平臺、樓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礎、圍墻、工程 地下管線及其他構(gòu)筑物不允許突出道路紅線。
2.2.3地下建筑物距離用地紅線應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 7倍,不得小于5m.
2.2.4符合下述條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許突出道路紅線上空。
2.2.5在道路旁設置騎樓時,騎樓柱外緣距道路紅線不得小于0.45m,且應有安全措施。
1.騎樓建筑的底層外墻面至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于3.5m.
2.騎樓凈高不得小于3.6m.
3.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地面相平,無人行道時應高出道路邊界0. 10——0. 20m,表面鋪裝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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