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0年度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事考試局、廣東省建設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中心《關于2010年度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粵人考[2010]9號),現將中山市的考務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辦法
報名分兩個步驟:網上報名、交費確認。
。ㄒ唬┚W上報名
全省網上報名時間:2010年2月21日9:00-3月12日17:00。
全省考生(深圳除外)在上述時間內登錄“廣東省人事考試局專業(yè)資格考試網”(www.gdkszx.com.cn)進入我省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網上報名系統(tǒng)報名(深圳市屬單位考生請登錄深圳市考試院網站進行報名)報考條件見附件1、2,提交報考材料要求見附件3。
考生應對提交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負責,如個人填報信息失真、不符合報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考生自負。
。ǘ┙毁M及報名確認
中山市定于2010年3月8日至12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為受理考生的“報名確認”時間。考生或單位持附件3要求的“報考材料”到市工程勘察設計協會進行“報名確認”并現場交費,完成報名手續(xù)。地點:中山市中山四路45號裕中大廈十樓,電話:88883421。
二、考試級別、時間及科目
級別 | 考 試 時 間 | 科目 | |
一 級 | 5月8日 | 8:00-11:30 | 建筑設計 |
13:30-15:30 | 建筑經濟、施工與設計業(yè)務管理 | ||
16:00-18:00 | 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 | ||
5月9日 | 8:00-11:30 | *場地設計(作圖題) | |
13:30-17:30 | 建筑結構 | ||
一 級 | 5月10日 | 8:00-10:30 | 建筑材料與構造 |
12:30-18:30 | *建筑方案設計(作圖題) | ||
5月11日 | 8:00-10:30 | 建筑物理與建筑設備 | |
12:30-18:30 | *建筑技術設計(作圖題) | ||
二 級 | 5月8日 | 8:00-11:30 | *建筑構造與詳圖(作圖題) |
13:30-16:30 | 法律、法規(guī)、經濟與施工 | ||
5月9日 | 8:00-11:30 | 建筑結構與設備 | |
12:30-18:30 | *場地與建筑設計(作圖題) |
注:帶“*”號的5個作圖題考試科目的考生于考試前30分鐘進入考場做準備。
根據《關于全國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成績管理的通知》(注建[2004]5號),自2007年起,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全部科目考試中,只能報考第一科全考,其專業(yè)代碼為“01”。取消了02專業(yè)(報考第一科上半部分)和03專業(yè)(報考第一科下半部分)
三、考試方式
(一)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試題分兩大類型。一類是知識題,二類是作圖題。知識題用答題卡作答,試題(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作圖題草圖紙由各考點統(tǒng)一配發(fā),各科作圖題考試每位考生配發(fā)4張A2草圖紙,考后收回。作答方式等有關考試注意事項見附件6,各地應提前印制,在報名時發(fā)給考生。
(二)按照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規(guī)定: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的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由原五年改為八年,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的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由原二年改為四年。具體實施辦法按原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成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fā)[2008]31號)執(zhí)行:
1、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成績的有效期由原5年調整為8年。2004年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分別延長到8個考試年度。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調整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延長到4個考試年度。
2、自2008年起,符合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在連續(xù)的8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本級別資格全部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符合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在連續(xù)的4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本級別資格全部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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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考場設在廣州;深圳設分考場,主要負責深圳考區(qū)的考生?荚嚨脑敿毜刂穼⒃跍士甲C上標明。
。ǘ士甲C的獲取
考生必須在考試前7-20天內自行登錄“廣東省人事考試局專業(yè)資格考試網”(www.gdkszx.com.cn)用A4紙下載打印準考證。
。ㄈ┳C書發(fā)放方式
中山市考生領取證書的時間和地點請留意中山市人事(機構編制)網(www.zsrsj.gov.cn)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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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粵價[2001] 52號文規(guī)定,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名費每科10元,考務費知識題每科60元,作圖題每科120元。
(五)2010年考試使用的規(guī)范、標準及部門規(guī)章按《關于調整注冊建筑師考試書目內容的通知》(注建[2004]6號)文件執(zhí)行。
(六)按照《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tǒng)一舉行的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5]9號)和《關于允許臺灣地區(qū)居民取得注冊建筑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6]131號)規(guī)定,符合報考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居民,可申請參加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臺灣地區(qū)居民參加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具體要求見《關于臺灣地區(qū)居民參加全國注冊建筑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注建[2007]2號)
附件:1、2010年度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2、2010年度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3、2010年度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提交報考材料的要求
4、2010年度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考生注意事項
中山市人事局 中山市建設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1
2010年度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一、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首次報考人員需滿足下列條件:
專 業(yè) | 學歷或學位 | 從事建筑 設計的 最少時間 | 對應的 最遲畢 業(yè)年限 | |
建筑學 建筑設計 | 本科 及 以上 | 建筑學碩士或以上畢業(yè) | 2年 | 2008年 |
建筑學學士 | 3年 | 2007年 | ||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yè) | 5年 | 2005年 | ||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yè) | 7年 | 2003年 | ||
? | 三年制畢業(yè) | 9年 | 2001年 | |
二年制畢業(yè) | 10年 | 2000年 | ||
城市規(guī)劃 城鄉(xiāng)規(guī)劃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風景園林 建筑裝飾技術 環(huán)境藝術 | 本科及以上 | 工學博士畢業(yè) | 2年 | 2008年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yè) | 6年 | 2004年 | ||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yè) | 7年 | 2003年 | ||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yè) | 8年 | 2002年 | ||
? | 三年制畢業(yè) | 10年 | 2000年 | |
二年制畢業(yè) | 11年 | 1999年 | ||
其它工科 | 本科及 以上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yè) | 7年 | 2003年 |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yè) | 8年 | 2002年 | ||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yè) | 9年 | 2001年 |
二、不具備上表規(guī)定學歷的首次申請報名考試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
1、在注冊建筑師執(zhí)業(yè)制度實施之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yè)負責人,完成民用建筑設計三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一項。
2、在注冊建筑師執(zhí)業(yè)制度實施之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yè)負責人,完成其它類型建筑設計中型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或特種建筑項目不少于一項。
說明:“民用建筑設計”、“其它類型建筑設計”等級的劃分參見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于發(fā)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75號)及《工程設計收費標準(1992年修訂本)》中的工程等級劃分部分。
附件2
2010年度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首次報考人員需滿足下列條件:
專 業(yè) | 學 歷 | 從事建筑設計的 最少時間 | 對應的 最遲畢 業(yè)年限 | |
中專(不含 職業(yè) 中專) | 建筑學(建筑設計技術) | 四年制(含高中起點三年制)畢業(yè) | 5年 | 2005年 |
建筑學(建筑設計技術) | 三年制(含高中起點二年制)畢業(yè) | 7年 | 2003年 | |
相近專業(yè) | 四年制(含高中起點三年制)畢業(yè) | 8年 | 2002年 | |
相近專業(yè) | 三年制(含高中起點二年制)畢業(yè) | 10年 | 2000年 | |
建筑學(建筑設計技術 ) | 三年制成人中專畢業(yè) | 8年 | 2002年 | |
相近專業(yè) | 三年制成人中專畢業(yè) | 10年 | 2000年 | |
大專 | 建筑學(建筑設計) | 畢業(yè) | 3年 | 2007年 |
相近專業(yè) | 畢業(yè) | 4年 | 2006年 | |
本科 及以上 | 建筑學 | 大學本科(含以上)畢業(yè) | 2年 | 2008年 |
相近專業(yè) | 大學本科(含以上)畢業(yè) | 3年 | 2007年 |
注“相近專業(yè)”:中專為建筑裝飾、城鎮(zhèn)規(guī)劃、工業(yè)與民用建筑、村鎮(zhèn)建設;大專為城鄉(xiāng)規(guī)劃、風景園林、建筑裝飾技術、房屋建筑工程、環(huán)境藝術;本科及以上為城市規(guī)劃、建筑工程、環(huán)境藝術。
二、具有助理建筑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yè)務3 年(含3年)以上人員,可以申報考試。
三、不具備上表規(guī)定學歷的首次申請報名考試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13年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
1、在注冊建筑師執(zhí)業(yè)制度實施之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yè)負責人,完成民用建筑設計四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三級以上項目不少于一項。
2、在注冊建筑師執(zhí)業(yè)制度實施之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yè)負責人,完成其它類型建筑設計小型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中型項目不少于一項。
附件3
2010年度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提交報考材料的要求
一、《2010年度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名發(fā)證登記表》或《2010年度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名發(fā)證登記表》(考生用A4紙從網上自行下載雙面打印,經單位審核并蓋單位公章)一份。
二、首次報考和續(xù)考考生都必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學歷(位)證書,不具備學歷者還須提交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和業(yè)績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續(xù)考考生如報考單位變動,需提交原單位的解聘證明或工作調動證明。從外省轉入的考生需提供成績轉考證明。
三、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證件照片2張,點貼在身份證復印件空白處,所交照片須與上傳照片一致。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對后退回,復印件均須用A4紙復印并加蓋驗印公章,由驗證人簽名。
考生對提交的報考資歷、學歷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提交虛假、無效資歷、學歷的,一經發(fā)現,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yè)技術資格,不給予發(fā)放資格證書,情節(jié)嚴重者,兩年內不得參加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附件4
2010年度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考生注意事項
參加知識題考試:
一、考生必須攜帶2B鉛筆和橡皮參加考試。參加一級注冊建筑師“建筑結構”科目考試的考生,還必須攜帶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
二、在答題前,考生必須認真閱讀印于試卷封二的“考生須知”,必須將工作單位、姓名、準考證號如實填寫在試卷規(guī)定的欄目內,將姓名、科目代碼和準考證號填寫或填涂在答題卡相應的欄目內。在其它位置書寫單位、姓名、準考證號等信息的按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
三、按題號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用2B鉛筆涂黑。如有改動,必須用橡皮擦凈痕跡,以防電腦閱卷時誤讀。
參加作圖題考試:
一、考生于考試前30分鐘進入考場做準備。
二、考生必須攜帶以下工具和文具參加作圖題考試: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三角板一套、圓規(guī)、丁字尺、比例尺、建筑模板、繪圖筆一套、鉛筆、橡皮、訂書機、刮圖刀片、膠帶紙等。參加一級注冊建筑師“建筑技術設計”和“場地設計”科目考試的考生還需攜帶2B鉛筆。不得攜帶草圖紙、涂改液、涂改帶等。
三、正式答題前,考生必須認真仔細閱讀本作圖題考試科目的“考試須知”,將姓名、準考證號如實填寫在試卷封面規(guī)定的欄目內。參加一級注冊建筑師“建筑技術設計”和“場地設計”科目考試的考生,還須將姓名、科目代碼和準考證號填寫或填涂在答題卡相應的欄目內。
四、作圖題必須按規(guī)定的比例用黑色繪圖筆繪制在試卷上。所有線條應光潔、清晰,不易擦去。各科目里若有允許徒手繪制的線條,其有關說明見相應作圖題科目“考試須知”中的規(guī)定。
五、考生可將試卷拆開以便作答,試卷答完后由考生本人將試卷中的每一頁按照試卷頁碼編號順序用訂書機重新裝訂成冊,訂書釘應訂在封面指定位置。
六、一級注冊建筑師“建筑技術設計”和“場地設計”兩個作圖題考試科目中都有作圖選擇題列于試卷上,參加該兩門作圖題考試時,考生必須:1、作圖;2、根據自己的作圖對試卷上該道大題的每一道選擇題作答,即在試卷上將自己對選擇題所選擇的答案進行填涂;3、填涂答題卡。若漏做其中一項,均視為無效卷,不予評分。 每一個選擇題只能選擇一個正確答案,且要求考生在試卷上對作圖選擇題所選的答案與答題卡所填涂答案必須一致。在填涂答題卡時,須用2B鉛筆涂黑,如有改動,必須用橡皮擦凈痕跡,以防電腦閱卷時誤讀。試卷上的選擇題使用鉛筆作答。
特別提請注意,作圖題試卷出現下列情況的按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
1、在試卷指定位置以外的其他位置書寫姓名、準考證號等信息;
2、使用彩色筆、鉛筆、非制圖用圓珠筆及泛藍色鋼筆等非黑色繪圖筆制圖;
3、將考場配發(fā)的草圖紙夾帶或粘貼在試卷上;
4、在試卷上做與考題作答無關的標記;
5、用涂改液或涂改帶修改圖紙;
6、試卷缺頁;
7、“建筑技術設計”和“場地設計”作圖題科目的考試中完全未作圖,或未對試卷上的選擇題作答,或未填涂答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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