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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國土地法(三)

2010-9-6 15:29 中國地籍網 【 】【打印】【我要糾錯

  柬埔寨王國土地法(三)

  第五章 土地許可

  第48條:土地許可是基于主管機關頒發(fā)的合法文件創(chuàng)立的法定權利,許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群體占有土地并行使本法規(guī)定的權利。

  第49條:土地許可應適應社會或經濟目的。

  適應社會目的的土地許可允許受益人建立民用建筑或耕耘屬于國家的土地。適應經濟目的的土地許可允許受益人為工業(yè)化農業(yè)開發(fā)在柬王國清除土地。

  第50條:使用、發(fā)展或開發(fā)國家土地,無論其是否為公共服務的其他種類的許可,如:礦產許可、碼頭許可、機場許可、工業(yè)發(fā)展許可、漁業(yè)許可。這類許可不在本法管轄范圍之內。

  第51條:土地許可不應無償授予,除非因適應社會目的許可窮困家庭居住或耕作。

  第52條:土地許可只可依本法按許可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設立權利。除為社會目的,土地許可不能設立所有權。

  第53條:事實上的占有土地不能導致土地許可。土地許可必須基于特定的法律文件,在占有土地前由授予土地許可的所有者如:國家或公共集體或公共機構這類主管機構頒發(fā)。此許可必須在土地管理、城市規(guī)劃與建設部注冊。

  第54條:土地許可是有條件的。必須符合本法公共秩序的規(guī)定。許可文件可包括有合同效力的其他特別條款。

  第55條:當不符合法定條件時,土地許可是可被政府決定撤消的。被許可人有權依法定程序對此決定上訴。如被許可人不遵守合同規(guī)定的特殊條款,法院可撤消該許可。

  第56條:在許可期內被許可者的權利是所有者的權利。被許可者有權要求主管機構保護他的權利。被許可者可以針對任何形式的侵害,捍衛(wèi)被許可的土地。被許可者可以按許可的目標獲得土地的果實并進行農業(yè)開發(fā)。被許可者不可以變更土地目標而破壞自然結構或在許可尾期毀壞性的開發(fā)。

  第57條:被許可的土地不能通過轉讓而轉讓。被許可土地的轉讓只能由主管機構為新許可權利持有人的利益創(chuàng)立新的許可合同。如被許可人死亡,其繼承人愿意可繼續(xù)在剩余的許可期限內行使權利。

  第58條:土地許可只可授予國家私人財產的部分土地。土地許可不能侵犯道路、交通、水道、池塘及人民的日用水庫。

  第59條:土地許可面積不超過10000公頃。超過此限的已有許可應縮減。但是此縮減如影響開發(fā)進程,被許可者可得到特殊豁免。此縮減和豁免程序應由法令決定。禁止向某特定人或其控制的幾個法人頒發(fā)超過第一款限制的土地權屬證明。

  第60條:為居住、農業(yè)自用或工業(yè)化農業(yè)開發(fā)的土地許可授予程序應由法規(guī)確定。

  第61條:土地許可的最長期限為99年。

  第62條:工業(yè)化耕作的土地許可必須在頒發(fā)許可后12個月內開發(fā)。否則,該許可將被撤消。任何長于12個月,無適當理由的不開發(fā)將成為撤消許可的依據。本法生效前所有12個月內未開發(fā)的許可在本法生效后應被撤消。

  被許可人未交許可費應成為撤消許可的依據。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撤消許可,被許可人無權就任何損失要求補償。

  第六章 取得所有權的方式

  第63條:私人間通過買賣、交換、贈予或繼承方式轉讓的不動產所有權應遵照本法進行。

  第1分部 通過銷售而取得不動產

  第64條:不動產銷售合同是允許賣家向買家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由買家向賣家支付不動產購買價格為對價的合同。

  第65條:只要不動產銷售合同以書面、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法定格式且在注冊機構注冊,其所有權的轉讓是可執(zhí)行的并可對抗第三方。銷售合同本身不是所有權轉讓的充分法定條件。

  第66條:有能力簽署合同的柬籍人可以出售或購買不動產。但是,以下人不可出售:

  1.不是提供出售財產的所有人;

  2.未經其他共有所有人同意的不可分財產的共有所有人;

  3.其財產被沒收的人。

  以下人不可購買:

  1.監(jiān)護人不可購買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

  2.管理人不可購買其管理的財產;

  3.法官或政府官員不可購買其管轄或其負責出售的財產;

  4.財產被取消贖回權的人不可再購買其財產。

  第67條:配偶之間的銷售無效。

  第68條:賣家應向買家合同保證所出售的不動產無任何重大的潛在的缺陷。否則,此出售應可解除。

  第69條:在注冊機構登記的出售合同其所有權轉讓應視為有效。合同應記載售價,否則應視為無效。只有各方已證明支付所有財產稅時,不動產銷售合同才可登記。

  第2分部 通過交換而取得不動產

  第70條:不動產的交換是當事人同意交換彼此不動產的合同。不動產的交換使不動產所有權轉讓。交換應按出售的條件一樣執(zhí)行。

  第3分部 通過繼承而取得

  第71條:可通過繼承對下列不動產進行轉讓:

  1.依本法已明確建立不動產所有權的權屬證明;

  2.權屬證明、法律文件或其它證據證明的依法占有;

  3.任何有限財產權和不動產的權利。

  第72條:繼承中,為取得完全所有權的不動產的占有的必要期限,依本法第30、31條,從死亡人開始占有起算。

  第73條:實際占有的不動產未注冊或登記,但已按法律要求合法地占有,可以通過繼承轉讓。

  第74條:無權屬證明的占有財產并通過繼承轉讓,成為財產新占有人的繼承人可繼續(xù)管理并享受保護,只要他滿足本法的所有其它要求。

  主管機構或任何他人不可以利用死者為實際占有人,或以無不動產的正式分配為由侵犯繼承人的權利,尤其是拒絕承認和證明他們的占有。

  第75條:當被繼承的不動產是死者家庭的住所或是養(yǎng)活家庭生命的土地,未獲得所有共同繼承人的明示同意,繼承人不可要求分割或出售。一旦分割產生爭議,共同繼承人有權向法院起訴。

  如果無所有共同繼承人的明示同意,任何共同繼承人權利的部分轉讓應視為無效。此外,任何出售其部分權利的共同繼承人應就被出售財產的部分喪失繼承權。任何違反禁止出售繼承不動產的繼承人應獨自對買家就此負責。

  第76條:因任何法律或事實的障礙不能繼續(xù)占有遺產或不愿對此個人負責的繼承人可將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

  第77條:如因經濟目的獲得土地許可的人不是企業(yè)而是有不動產權屬證明的自然人。他死后,無授予該許可的主管機構的批準,此許可不應分割。

  第78條:死后無繼承人或收益人的財產應收歸國家并構成國家的私人財產。

  第79條:在新民法典公布前,繼承財產的委托應遵循傳統(tǒng)做法。

  第4分部 通過贈予取得

  第80條:贈予是贈予人將財產所有權轉讓給被贈人,被贈人接受的合同。

  第81條:只有書面、法定格式并在登記部門注冊的不動產贈予才可對抗第三人。

  第82條:不動產可在生者間贈予、死亡贈予、委托贈予。如贈予是相互贈予,構成交換。

  第83條:國家只可由于社會原因將不動產授予自然人居住或進行維持生存的耕作?紤]到收益人的社會水平,贈予不動產的價值必須限于上述目的且不允許投機或不當得利。

  本法實施前的國家贈予不應再審查。

  第84條:不動產贈予一旦被接受不可撤消。贈予的所有權可以迅速轉讓。但是,贈予人可保留財產的地役權,不動產的使用和居住權。必須在合同中記載并在登記機構注冊。

延伸閱讀: 柬埔寨王國土地法 政策法規(guī)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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