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監(jiān)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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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監(jiān)理師復習資料:要約

2014-08-22 16:06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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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約

  1)要約的概念

  要約也稱為發(fā)價、發(fā)盤、出盤、報價等,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構成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要約人向相對人(受約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條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對方的承諾并訂立合同。只有要約人是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定的人,受約人才能對他作出承諾。

  (2)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fā)出

  要約必須經過受約人的承諾,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約必須是要約人向受約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受約人一般為特定人,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對不確定的人作出無礙要約時,受約人可以為不特定人。

 。3)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

  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應該含糊不清,否則,受約人便不能了解要約的真實含義,難以承諾。同時,要約的內容必須完整,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件或者全部條件,受約人一旦承諾后,合同就能成立。

 。4)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

  要約人發(fā)出要約的目的是為了訂立合同,即在受約人承諾時,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凡是不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進行的行為,盡管表達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但不是要約。是否以締結合同為目的,是區(qū)別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主要標志。

  2)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約的生效及對要約人、受約人的約束力。它包括:

 。1)對要約人的拘束力

  即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撤回、隨意撤銷,或者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從而保護受約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不過,為了適應市場交易的實際需要,法律允許要約人在一定條件下,即在受約人承諾前有限度地撤回、撤銷要約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2)對受約人的拘束力

  是指受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承諾的權利,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正是因為這種權利,所以受約人可以承諾,也可以不予承諾。這種權利只能由受約人行使,不能隨意轉讓,否則承諾對要約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明確規(guī)定受約人可以將承諾的資格轉讓,或者受約人轉讓得到要約人的許可,這種轉讓是有效的。

  (3)要約的生效時間

  即要約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合同法規(guī)定,要約的生效時間為要約到達受約人時開始。

 。4)要約的存續(xù)期間

  要約的存續(xù)期間是指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期限,也即受約人得以承諾的期間。一般而言,要約的存續(xù)期間由要約人確定,受約人必須在此期間內作出承諾,要約才能對要約人產生拘束力。如果要約人沒有確定,則根據要約的具體情況,考慮受要約人能夠收到要約所必需的時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所必需的時間和承諾到達要約人所必需的時間而確定一個合理的期間。

  3)要約邀請

  (1)要約邀請的概念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邀請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在工程建設中,工程招標即要約邀請,投標報價屬于要約,中標函則是承諾。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它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

  (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根據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兩者之間主要有以下區(qū)別:

  ①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谝s中含有當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旨,要約人將自己置于一旦對方承諾,合同即告成立的無可選擇的地位,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表示愿意承擔約束的意旨,要約邀請人希望將自己置于一種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對方要約的地位。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取消要約的行為。根據要約的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項要約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約人,都能產生撤回的法律效力。允許要約人撤回要約,是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利益。由于撤回是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作出的,所以此時要約并未生效,撤回要約也不會影響到受約人的利益。

 。2)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后,要約人取消要約,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

  在要約到達后、受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如要約本身存在缺陷和錯誤、發(fā)生了不可抗力、外部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等,會促使要約人撤銷其要約。允許撤銷要約是為了保護要約人的利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

  但是,合同法中規(guī)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僖s中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5)要約的消滅

 。1)要約的消滅的概念

  要約的消滅又稱為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不再對要約人和受約人產生約束。要約消滅后,受約人也喪失了其承諾的能力,即使向要約人發(fā)出承諾,合同也不能成立。

  (2)要約消滅的條件

  合同法規(guī)定,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約失效:

 、偈芗s人拒絕要約;

  ②要約人撤回或者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承諾人未作出承諾;

 、艹兄Z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責任編輯: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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