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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監(jiān)理師復習資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2014-08-22 16:35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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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合同的簽訂與合同的履行,可以說是一份合同安全履約的兩重保障。合同簽訂之初,需要考慮到簽約各方希望達成的目標,以及該項合同是否能達成這個目標,并考慮到履約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狀況,以及對這些狀況的處理方法。尤其對己方的權益是否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樣,一份生效的合同也需要按照約定去履行。并隨時掌握履行的動態(tài)。

  我們所稱的合同,一般來說都是雙務合同,即簽約各方都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那么,在履約過程中,就有權利要求對方承擔義務方去履行合約。這種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請求權。比如,購銷合同中,買方就有請求賣方及時交貨的權利,賣方也有請求買方及時付款的權利。這里所涉及的權利都可以歸之為“請求權”。

  在請求權之外,民法上還有一種稱之為“抗辯權”的權利。這種權利是指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罐q權主要是針對請求權的,通過行使抗辯權,一方面可以阻止請求權的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權利人能夠拒絕向相對人履行義務?罐q權的作用在于“對抗”、“反對”,阻止他人行使權利,但是他人的權利并不因此而消滅。這種抗辯權和法庭上的辯論、抗辯不同。它可以由簽約人約定而產(chǎn)生,有些抗辯權也可以由法律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罐q權在合同的履約過程中,為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都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在我國《合同法》中,就分別規(guī)定了三種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前二種抗辯權依賴于合同條款的約定而產(chǎn)生,最后一種抗辯權是一種純粹法定的權利,無論簽約人是否約定,一旦符合條件,均可行使這種權利。

  一、先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最常見的,也是當事人能普遍認識到,行使和充分行使的此項權利的條件是1、雙務合同中約定了債務履行的先后順序;2、必須由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當事人提出;3、須雙方履行期均已屆至,且一方履行期在前,另一方在后,必須在先履行一方已到履行期且要求實際履行完畢,而另一方也屆履行期,在未實際履行的先一方要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時,后履行一方可主張先履行抗辯。

  先履行抗辯權可以說在常規(guī)性合同中經(jīng)常可見。比如在購銷合同的付款方式和送貨方式中這樣約定:銀行電匯款到送貨,需方于2008年12月9日之前付清貨款。因為約定了款到在先,送貨在后,這兩項對應的義務時間上有先后,在這樣的條款在履約過程中就產(chǎn)生了先履行抗辯權。需方付款前,供方完全可以以需方未履約為理由拒絕給需方送貨。而且這樣的理由是正當、合法的。

  再如合同約定:需方于2008年12月3日支付定金五萬元整。貨物到港后供方向需方發(fā)出提貨通知。需方收到提貨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余款,供方收取余款后給需方放貨,需方自提。自收到提貨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nèi)提清。同樣,在這個條款中也對簽約雙方各自的義務履行約定如下的先后順序:支付定金——發(fā)出通知——支付余款——提(放)貨。如果需方未支付定金,而在貨物到港后自行要求前來提貨,供方有權拒絕其提貨的要求。而且依據(jù)合同的約定,需方需要支付定金及余款之后,才能要求供方履約。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之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所負的對待義務的權利。為了實現(xiàn)合同履行中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和維護交易秩序的安全而產(chǎn)生了同時履行抗辯權。這種保留性條款平衡了雙方當事人利益,擔保債權實現(xiàn)。比如,常見的現(xiàn)場交割貿(mào)易方式即可以被視為同事履行抗辯權的典型例子。貨值較大的貿(mào)易或者與首次合作的客戶進行的貿(mào)易,一般雙方均同意采取現(xiàn)場交割的方式進行。合同中一般會這樣約定:供需雙方于2008年12月8日前現(xiàn)場交割。需方當場提供全額貨款支票給供方,供方轉移貨權給需方,由倉庫給需方出具正本倉單。這樣的約定使得雙方交易時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當場款貨兩訖。當任意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而要求對方履行時,這個對方都可以拒絕其履約的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此條所敘的即為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應向對方先為履行之前,如發(fā)現(xiàn)對方的財產(chǎn)或履行債務的能力明顯減少,以至可能難以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時,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必要的擔保,若對方不提供擔保,也未對待履行,該當事人可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權利。不安抗辯權是在合同履行具有先后順序的情況下,為了克服先履行一方在現(xiàn)實經(jīng)濟生活中常處于不利的因素,而用法律賦予它在對方出現(xiàn)履行危機時的一種自救權利。然而由于不安抗辯權的主體是應在合同中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它的行使在抗辯權中是雙方合同利益的實現(xiàn)帶來風險最大的,因此對主張不安抗辯權要嚴格依據(jù)下列條件進行。

  1、不安抗辯權必須是在后履行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的情況下主張。如后履行一方當事人有履行能力,能夠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那么便失去了主張不安抗辯的價值。因此只有在后履行義務一方出現(xiàn)下列情況下造成實際履行危險時才能主張。

 。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況。

  2、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后履行義務人存在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先履行義務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意味著他將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與此同時對方當事人也當然的不能得到依合同約定自己應享有的權利。這必然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無法平衡,因此,法律規(guī)定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確有不能履行對待給付義務的風險方可主張此項權利。

  3、不安抗辯權要求主張抗辯的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已屆履行期,而對方當事人未到履行期。

  具備上述條件后當事人方可主張不安抗辯權,主張抗辯權的權利人必須履行告知義務,即先履行義務人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且這種通知要到達對方當事人,以使其了解其所主張的不安抗辯權,從而做到具體明確的表示。

  如我司與某公司于2008年5月分別簽訂一份采購合同,約定某公司向我司銷售帶鋼200噸。合同簽訂后,我司向某公司開具國內(nèi)信用證并承兌。但某公司出具的提貨單卻無法提到貨物。為此,2008年10月,我司與某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法人代表五方簽訂還款協(xié)議書。約定某公司向我司按期還款,并由其他幾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簽署后,我司了解到某公司的財務狀況有惡化的跡象,據(jù)此提起訴訟。這便是一個合同履行過程中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例子。由此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不安抗辯權對于先履約方的保護是較為有效的。

  合同的履約情況瞬息萬變,在情況發(fā)生變化時,若我們能熟練的了解和掌握上面的這三種抗辯權,履行應盡義務,拒絕不合理要求,就能最大程度的規(guī)避風險。

責任編輯: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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