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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法
一、政府的定價行為
(一)政府定價的商品
對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倥c國民經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shù)商品價格;
?、谫Y源稀缺的少數(shù)商品價格;
?、圩匀粔艛嘟洜I的商品價格;
?、苤匾墓檬聵I(yè)價格;
?、葜匾墓嫘苑諆r格。
(二)定價目錄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jù)。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三)定價依據(jù)
政府應當依據(jù)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qū)差價和季節(jié)差價。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二、價格總水平調控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guī)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上述規(guī)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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