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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4 15:56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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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資格預審公告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guī)定,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內(nèi)容應當真實、準確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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