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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咨詢組織與管理:簽訂合同應注意的關鍵問題和環(huán)節(jié)

2017-06-30 14:03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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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形式選擇

  《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具體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

  3.合同主體資格審查

  工程項目合同的主體只能為法人,公民個人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

  4.合同談判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就是合同雙方主體進行合同談判的時間。進行合同談判,應針對《通用合同條款》內容,對合同文本中雙方各自的工作內容、完成時限等在《專用合同條款》內進行細化,對《通用合同條款》未涉及事宜簽訂補充條款。但對質量、工期、價格等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得談判,必須按照招標形成的中標結果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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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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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 試 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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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 試 成 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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