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法規(guī) > 正文
2013-10-08 13:2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第四條修改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環(huán)境的主管部門,負責單式堤防堤肩(岸緣)欄桿及復式堤防戧臺以下清水綠帶工程沿江堤范圍內的堤坡、梯道、坡道、草坪、林木、河道灘地、水面、江濱游園等的綠化、管理、維修、養(yǎng)護和衛(wèi)生保潔,并對占用河道、挖砂取土、踐踏草坪、損壞林木及公共設施、影響泄洪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二、刪除第四條第三款第(四)項。
三、第十五條第(八)項修改為:違反第十四條第(八)項規(guī)定,向河道環(huán)境區(qū)內傾倒污水、垃圾、殘土、粉煤灰等廢棄物和污染物及擅自設置阻水和有礙觀瞻的圍欄(欄柵)的,責令其限期清除,并對個人處以50元至5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挖砂取土的,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處以罰款。
四、第十六條修改為:河道環(huán)境管理范圍內,行政執(zhí)法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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