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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13-10-08 15:52    【  【打印】【我要糾錯】

  經(jīng)2002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雙陽區(qū)除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部門。

  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負責本市房屋拆遷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ㄒ唬┴撠熡嘘P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實施,指導、監(jiān)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二)審查拆遷單位和拆除單位的資格;培訓、考核拆遷工作人員,頒發(fā)《拆遷崗位證書》;

 。ㄈ┐_定從事房屋拆遷的評估機構;

 。ㄋ模┦芾聿疬w申請,審驗有關文件資料,審查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房屋拆除許可證》;

 。ㄎ澹┍O(jiān)督管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

 。┫逻_《暫停辦理通知書》,發(fā)布《房屋拆遷公告》;

 。ㄆ撸┮婪ú脹Q拆遷糾紛;

 。ò耍┮婪ú樘庍`法、違章拆遷行為;

 。ň牛┦芾、接待有關房屋拆遷的來信、來訪;

 。ㄊ┙⒉疬w檔案制度,管理拆遷檔案。

  第二章 拆遷申請與批準

  第五條 房屋拆遷實行《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六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市拆遷辦提交書面申請和下列資料:

 。ㄒ唬┙ㄔO項目批準文件;

 。ǘ┙ㄔO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ㄈ﹪型恋厥褂脵嗯鷾饰募

 。ㄋ模┎疬w計劃和拆遷方案;

 。ㄎ澹┺k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市拆遷辦應當自收到上述資料15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對符合條件并按規(guī)定繳納拆遷管理費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七條 因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道路、橋梁、廣場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收購儲備土地項目需要拆遷的,可持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文件,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市拆遷辦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搬遷的截止日期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市拆遷辦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后,可到市拆遷辦申請辦理《暫停辦理通知書》,《暫停辦理通知書》應當送達相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暫停辦理通知書》應當載明暫停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建設單位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jīng)市拆遷辦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暫停期限內,規(guī)劃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ㄒ唬┬陆、擴建、改建房屋;

 。ǘ└淖兎课莺屯恋赜猛荆

 。ㄈ┳赓U房屋。

  第三章 拆遷實施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批準的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拆遷辦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市拆遷辦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房屋拆遷許可證》自頒發(fā)之日起3個月內未實施拆遷的,自行作廢。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專戶存儲。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在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按照拆遷區(qū)域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格存儲;實施拆遷時,根據(jù)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補償金額多退少補。

  第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市拆遷辦按照貨幣補償金額和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工程形象進度回撥。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罁?jù)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按照拆遷補償金額回撥。實行產(chǎn)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按下列比例回撥:基礎完工回撥20%,主體施工每完成1/3工程量回撥10%,工程封閉回撥20%,工程竣工回撥20%.產(chǎn)權調換房屋入住一個月后,拆遷人可以支取剩余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本金和全部利息。

  第十三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的拆遷單位應當具有房屋拆遷資格。拆遷人應當向被委托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與被委托的拆遷單位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報市拆遷辦備案。

  市拆遷辦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拆遷委托服務費應當按照物價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計取。

  第十四條 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人可以實行自行拆遷。

  第十五條 從事房屋拆遷的工作人員,必須經(jīng)市拆遷辦專業(yè)培訓,并取得《拆遷崗位證書》。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公告》發(fā)布后,拆遷人應當在從事房屋拆遷評估的機構中選擇評估機構,并訂立委托評估協(xié)議后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之日起15日內,拆遷人或者被委托的拆遷單位應當將協(xié)議報市拆遷辦備案。

  第十八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補償方式和金額;

 。ǘ┊a(chǎn)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建筑面積、樓層、朝向等;

 。ㄈ┌徇w期限;

 。ㄋ模┻^渡方式與過渡期限;

 。ㄎ澹┊a(chǎn)權調換房屋差價的結算金額及交付的時間;

  (六)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方法;

  (七)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經(jīng)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設計平面圖,應當作為協(xié)議附件。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有關部門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繳回。屬于公有租賃房屋的,房屋產(chǎn)權人應當將房屋使用證收回。搬遷期限結束后,仍未繳回的證照登報聲明作廢。

  第二十條 拆遷人應當持《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等資料,到市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滅失登記。拆遷人應當及時到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等單位辦理相關手續(xù);搬遷期限結束后,方可對被拆遷房屋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憑《房屋拆遷許可證》及房屋所有權滅失登記手續(xù),到市拆遷辦申請辦理《房屋拆除許可證》。

  拆除不涉及補償安置的房屋,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房屋所有權滅失登記手續(xù),到市拆遷辦申請辦理《房屋拆除許可證》。

  拆除房屋應當委托具有拆除資格的單位拆除。

  第二十二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jīng)市拆遷辦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四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按照建造成本價參照剩余使用期限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應當由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拆遷補償?shù)姆绞娇梢詫嵭胸泿叛a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chǎn)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五條 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chǎn)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因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道路、橋梁、廣場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方式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二十七條 貨幣補償?shù)慕痤~,由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參照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評估價格確定;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格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chǎn)、建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一次。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為準。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使用證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未標明建筑面積的,以專業(yè)測量機構實際測量為準。

  評估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為準。

  貨幣補償款應當在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時由拆遷人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八條 拆遷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評估單價×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價格補貼+面積補貼。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評估單價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價格,參照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格,結合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區(qū)位、成新、建筑面積等因素評估確定。價格補貼是指價格調整系數(shù)乘以上年度磚混結構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價格調整系數(shù)根據(jù)被拆遷住宅房屋的成新確定:被拆遷住宅房屋成新六成以(含六成)調整系數(shù)為0.2,被拆遷住宅房屋成新六成以下調整系數(shù)為0.3.面積補貼是指上年度磚混結構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補到45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積。

  第二十九條 住宅房屋實行產(chǎn)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并按照調換房屋的購買價格或協(xié)商議定的價格,結清產(chǎn)權調換的差價。非住宅房屋實行產(chǎn)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并按照調換房屋的購買價格或協(xié)商議定的價格,結清產(chǎn)權調換的差價。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應當由拆遷人負責辦理,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chǎn)權調換。產(chǎn)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一條 拆遷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公有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shù),租賃關系終止。拆遷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評估單價所確定的補償金額的20%補償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評估單價所確定的補償金額的80%與價格補貼和面積補貼確定的補償金額補償房屋承租人;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確定的補償金額的40%補償被拆遷人,60%補償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不少于兩處的產(chǎn)權調換房屋,供被拆遷人選擇。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房屋產(chǎn)權調換。

  第三十四條 在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所在單位可憑拆遷證明準假。

  第三十五條 住宅房屋實行產(chǎn)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過渡用房以自行安排為主,無法自行安排的,由拆遷人負責提供過渡用房。

  第三十六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拆遷產(chǎn)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拆遷辦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三十八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遷出之日起到產(chǎn)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止,為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過渡期限。過渡期限依據(jù)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建筑層數(shù)確定:6層以下為18個月,7層以上18層以下為24個月,19層以上一般為30個月。

  第四十條 拆遷住宅房屋,由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補助費,產(chǎn)權調換每戶300元,貨幣補償每戶150元;被強制拆遷的不予補助。在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向自行過渡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時預發(fā),房屋交付使用時按照實際過渡期限一次結清,不足半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未按搬遷期限搬遷的,每超2天扣發(fā)一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但扣發(fā)最多不超過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強制拆遷的不予補助。

  臨時安置補助費,根據(jù)過渡期限按下列標準發(fā)放:

  18個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預發(fā)6個月;

  19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1元,預發(fā)10個月;

  25個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預發(fā)12個月。

  實行貨幣補償?shù),按每平方?0元,一次性發(fā)放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與預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在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時同時發(fā)放。

  第四十一條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3個月的增發(fā)50%,逾期4個月以上的增發(fā)100%.對使用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標準發(fā)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根據(jù)設備拆裝、運輸所發(fā)生的費用支付搬遷補助費;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的金額給予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給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造成停產(chǎn)、停業(yè)的,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實行房屋產(chǎn)權調換的,按實際過渡期限補償,每3個月發(fā)放一次(每3個月的第一個月發(fā)放);實行貨幣補償?shù),搬遷時一次性發(fā)放3個月。

  第五章 拆遷糾紛處理

  第四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疑議的,可以在評估報告出具后3日內,申請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對申請鑒定的,以鑒定結果做為裁決依據(jù);對未申請鑒定的,以評估結果做為裁決依據(jù)。

  經(jīng)鑒定,原評估結果無誤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原評估結果有誤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第四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jīng)當事人申請,由市拆遷辦裁決。市拆遷辦是被拆遷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拆遷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拆遷辦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jīng)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拆遷辦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拆遷辦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ㄒ唬┪窗础斗课莶疬w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的;

 。ǘ┪胁痪哂胁疬w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ㄈ┥米匝娱L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條 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轉讓拆遷業(yè)務的,由市拆遷辦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市拆遷辦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房屋拆遷單位、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由市拆遷辦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委托拆遷合同書的示范文本,由市拆遷辦統(tǒng)一印制。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30日公布的《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若干規(guī)定》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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