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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路路政管理辦法

2013-10-08 15:00    【  【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jù)《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guī)章的決定》本辦法應作如下修改:

  第九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試車、練車;

  第十二條修改為:公路兩側不得擅自開設道口。需要開設道口的應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經(jīng)批準后實施并做好排水設施。

  第十四條修改為:不得擅自砍伐和損壞公路行道樹、綠化花草;確需更新、間伐樹木的,應當經(jīng)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后,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后實施,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十六條修改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十七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確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單位應當事先征得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對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損壞的應當給予經(jīng)濟賠償。

  第十八條修改為: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有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jīng)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同意,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九條修改為:超限運輸車輛未經(jīng)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上行駛。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檢查和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qū)內(nèi)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確需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并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三條造成路面損壞、污染、拋撒貨物或影響公路暢通的,將公路作為試車、練車場地的,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ǘ┻`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yè)的,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qū)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未經(jīng)同意在公路橋梁、渡槽架設或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有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處5000元至30000元罰款;

 。ㄈ┻`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0元至50000元罰款;

 。ㄋ模┻`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攔截車輛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其他工程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護公路路產(chǎn),保障公路整潔、完好、安全、暢通,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國道、省道、縣道和鄉(xiāng)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是本轄區(qū)內(nèi)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ㄒ唬┴撠熜麄、貫徹、執(zhí)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三)與規(guī)劃、土地、城建等部門共同依法控制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

 。ㄋ模⿲徖砉返奶厥庹加眉按ǹ纾┰焦返钠渌O施的建設;

 。ㄎ澹┍O(jiān)督檢查公路超限運輸;

 。⿲嵤┕费膊,查處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為。

  公安、城建、土地、工商、規(guī)劃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配合公路管理部門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組織和領導群眾抗拒自然災害對公路的侵害,以民工建勤、義務工方式清除雪阻和修復水毀公路,確保公路暢通。

  第五條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權利和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揭發(fā)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章 路產(chǎn)保護

  第六條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nèi)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跍稀⒔厮、取土、采石,利用公路、公路邊溝進行灌溉或排放污水(物),填埋、堵塞、損壞公路排水設施,利用橋涵、邊溝筑壩蓄水,設置閘門;

  (二)打場曬糧、堆放物料、傾倒垃圾和積雪,放養(yǎng)牲畜、積肥、制坯、種植作物、燃燒物品、設垃圾點;

 。ㄈ┰O置電桿、變壓器及其他類似設施;

 。ㄋ模┱悸窋[攤設點、亂停亂放車輛;

  (五)其他違法利用、侵占、危及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七條 在公路兩側及大中型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不得進行爆破作業(yè)及其他危害公路、橋梁、渡口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范圍內(nèi)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拓寬河床的,應當經(jīng)市公路管理機構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的保護公路安全的措施。

  第八條 公路養(yǎng)護所需砂、石、土料場等,應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方可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劃定。公路養(yǎng)護施工人員在劃定的料場內(nèi)取土、采石、挖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非法收取費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試車、練車;確需在公路上試車、練車的,事先到公路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xù)后,在指定的路線、路段行駛。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涂改公路標志、標線、測樁、界碑、護欄等公路附屬設施。

  第十一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鋪設管線的,需經(jīng)公路管理機構批準。造成損壞的應給予賠償。

  禁止在公路橋梁、隧道內(nèi)鋪設輸送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管道、管線。

  第十二條 公路兩側不得擅自開設道口。需要開設道口的應向轄區(qū)公路管理機構申請,經(jīng)批準后實施并做好排水設施。

  第十三條 運輸車輛的運件不得拖地行駛。運輸易遺漏、撒落貨物的車輛,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不得污染、損壞公路。污染公路的;應當清除污染物或承擔清理費用;造成公路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 不得擅自砍伐和損壞公路行道樹、綠化花草;確需更新、間伐樹木的;應當經(jīng)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后,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后實施;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十五條 進行公路養(yǎng)護作業(yè)、養(yǎng)護工程施工時,應在施工現(xiàn)場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和安全標志。需堆放養(yǎng)護物料時,應堆放在公路一側,不得超過路面寬度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設置檢查站點的部門,須到公路管理機構辦理占用手續(xù)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確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對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損壞的應當給予經(jīng)濟賠償。

  第十八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有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jīng)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同意,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九條 超限運輸車輛未經(jīng)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公路上行駛。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檢查和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

  第三章 公路兩側的管理

  第二十條 公路用地寬度按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國省干線3米、縣級公路2米、鄉(xiāng)級公路1米的距離劃定。

  第二十一條 在公路兩側路肩邊緣填土打地坪的,應報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按標準負責重建公路排水設施,其地坪標高必須低于公路路肩30厘米以上。對公路路產(chǎn)造成損壞的,應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公路建筑控制區(qū)最小寬度:低于二級標準的公路,按公路兩側用地邊緣起國道20米、省道15米、縣道12米、鄉(xiāng)道8米劃定;二級以上公路與城市、集鎮(zhèn)道路交界處2公里范圍內(nèi)的公路路段,按公路兩側用地邊緣起50米劃定(長吉高速公路吉林市中連線按100米劃定)。

  第二十三條 公路沿線新建集鎮(zhèn)的規(guī)劃和建設,必須選在公路一側,集鎮(zhèn)的邊緣與公路用地外緣的最短距離為:二級以上公路100米;低于二級標準的國道、省道80米、縣道50米、鄉(xiāng)道15米。

  第二十四條 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qū)內(nèi)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確需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報公路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內(nèi)已有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工程設施,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公路建設前存在于公路建設控制區(qū)內(nèi)的,當?shù)厝嗣裾陀嘘P部門應當根據(jù)公路建設需要,制定計劃,分批遷出。未遷出前不得再進行改建、擴建。

  公路建設后未經(jīng)審批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在規(guī)定限期內(nèi)自行拆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并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三條,造成路面損壞、污染、拋撒貨物或影響公路暢通的,將公路作為試車、練車場地的,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yè)的,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qū)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未經(jīng)同意在公路橋梁、渡槽架設或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有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處5000元至30000元罰款;

 。ㄈ┻`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0元至50000元罰款;

 。ㄋ模┻`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其他工程設施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對公路路產(chǎn)造成較大損壞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調查處理后,方可駛離。

  對公路路產(chǎn)造成嚴重損壞、不報告公路管理機構、不接受處理或拒不執(zhí)行處罰決定的,車輛不得駛離指定地點,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暫扣由交通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有關證件。

  不服從路政人員管理,干擾公務的,追究法律責任;對執(zhí)法人員造成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渡口、隧道。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機構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交通行政管理機關授權,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維護公路合法權益和為發(fā)展公路事業(yè)所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

  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yǎng)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yǎng)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jiān)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4月25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tracy
延伸閱讀:公路 路政管理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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