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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13-10-10 13:19    【  【打印】【我要糾錯】

  《蘇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于2011年12月27日經市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huán)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及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區(qū)域范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jiān)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領導,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huán)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長效管理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揚塵污染防治科技研究經費的投入,支持和鼓勵揚塵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

  第四條 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jiān)督和管理工作。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市政大修、養(yǎng)護工程施工、道路保潔作業(yè)揚塵污染防治的監(jiān)督和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市場的監(jiān)督管理;負責公路、航道、港口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改裝和通行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水利(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水務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化建設和養(yǎng)護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儲備土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對揚塵污染防治職責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條 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堅持行政執(zhí)法和管理服務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引導公眾參與并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或者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并將表彰、獎勵記入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的信用檔案。

  第七條 鼓勵、支持有關行業(yè)協(xié)會和企業(yè)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guī)范,開展環(huán)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加強自律管理。

  第八條 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港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水利(水務)、綠化、土地儲備等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環(huán)境監(jiān)測監(jiān)控,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huán)境信息。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道路保潔揚塵污染防治納入保潔作業(yè)技術規(guī)范;組織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臺;推進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資源化利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改裝技術規(guī)范;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信息平臺,實現(xiàn)信息資源共享。

  交通運輸(港口)、水利(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施工單位施工履約考核。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綠化建設和養(yǎng)護技術規(guī)范。

  第九條 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重點揚塵污染源并定期公布。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jiān)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配合自動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聯(lián)網,并保證自動監(jiān)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負總責,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可以在施工、運輸、監(jiān)理合同中明確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具體要求。

  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列入工程預算,?顚S。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依法向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技術標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現(xiàn)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術標評標評審內容。中標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應當包括招標文件中的施工現(xiàn)場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登記手續(xù)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報送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市政大修、養(yǎng)護工程、綠化建設和養(yǎng)護工程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分別報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ㄒ唬┕こ涕_工前,施工工地按照規(guī)定設置圍擋;地面、車行道路進行硬化等降塵處理。

  (二)在施工現(xiàn)場設置獨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場所,可以及時清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臨時堆放場,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ㄈ┦┕すさ匕凑找(guī)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ㄋ模┰谑┕すさ貎仍O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ㄎ澹┕こ滩牧、砂石、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處理。在施工工地內堆放的,設置圍擋或者圍墻,覆蓋防塵網或者防塵布,配合定期灑水等措施,防止風蝕起塵。

 。┮桩a生揚塵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時采取灑水壓塵,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未采取防塵措施的,不得施工。

 。ㄆ撸┦┕すさ亟ㄖY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

  (八)在建筑物、構筑物、腳手架以及卸料平臺上運送散裝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灑。

  (九)施工工地閑置3個月以上的,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五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市政大修、養(yǎng)護工程施工時,除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機械在挖土、裝土、堆土、切割、破碎等作業(yè)時,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ǘ⿲σ鸦靥畹臏喜,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

 。ㄈ┦褂蔑L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工地時,向地面灑水。

  第十六條 環(huán)境敏感區(qū)內的拆除工程施工時,除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采取灑水或者噴淋措施,但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鼓勵拆除工程采取機械化等縮短作業(yè)時間的拆除方式進行施工。

  第十七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ㄒ唬┎扇鷵、噴淋、苫布覆蓋等避免起塵的措施堆放物料。

 。ǘ┎捎妹荛]輸送設備作業(yè)的,在落料、卸料處配備使用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堆場露天裝卸作業(yè)時,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ㄈ┡R時性的廢棄物堆,設置圍擋、防塵網等;長期性的廢棄物堆,砌筑圍墻或者在廢棄物堆表面、四周種植植物。

 。ㄋ模﹫龅貎仍O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yè)場所。

  現(xiàn)有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碼頭、堆場、露天倉庫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要求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按照前款的規(guī)定進行改造。

  第十八條 道路保潔作業(yè)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2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機動車道至少每日沖洗1次;

 。ǘ┏鞘兄饕缆贰⒏呒艿缆穼嵭袡C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鼓勵采取機械化灑水清掃;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符合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作業(yè)服務規(guī)范。

  第十九條 綠化建設和養(yǎng)護工程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ㄒ唬庀蟛块T發(fā)布大風警報、臺風警報、寒潮預警和霾天氣預警期間,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yè);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種植土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揚塵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工程,具備條件的,在綠化用地周圍應當設置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備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ㄋ模┏鞘芯G化帶側石邊緣的堆土不得高出側石;

 。ㄎ澹┏鞘兄鞲傻兰皟蓚染G地樹穴應當充分覆蓋。

  第二十條 市、縣級市建成區(qū)內的裸露泥地,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有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ㄒ唬﹩挝环秶鷥鹊穆懵赌嗟,由所在單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ǘ┚幼^(qū)內的裸露泥地,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業(yè)主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ㄈ┦姓缆、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泥地,分別由市容市政(城市管理)、水利(水務)、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ㄋ模﹥渫恋氐穆懵赌嗟,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二十一條 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密閉化車輛運輸。不具備密閉化運輸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運。

  從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shù)膯挝,應當按照?guī)定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運輸車輛進行密閉化改裝,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tǒng),并經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審驗合格。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應當向市、縣級市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獲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后,方可處置。

  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向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ㄒ唬┙ㄖüこ淘粒┻\輸?shù)臅r間、路線;

 。ǘ┙ㄖüこ淘粒﹥\消納場所接受消納的證明、計算工程渣土傾倒量的圖紙資料;

 。ㄈ┪羞\輸?shù),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合同及運輸單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

  從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shù)膯挝簧暾埥ㄖüこ淘粒┨幹米C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ǘ┑缆愤\輸管理機構核發(fā)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運輸車輛審驗合格證明;

 。ㄋ模┙∪倪\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yǎng)等行政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從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shù)膯挝蝗〉媒ㄖüこ淘粒┨幹米C后,應當?shù)焦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通行證,并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路線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至核準的儲運消納場所。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委托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應當憑儲運消納場所出具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回執(zhí),支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費用。

  第二十四條 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通行證,從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shù)模?/p>

 。ǘ⿲⒔ㄖ唤o個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的運輸單位處置;

 。ㄈ┰谶\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泄漏、拋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車輪帶泥行駛污染道路;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消納場所,并保證其正常運行。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工地和其他綜合利用、循環(huán)利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場所,作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消納場所。

  第二十六條 鼓勵以資源化循環(huán)利用方式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進行終端處置,鼓勵施工工地利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提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資源化利用水平。

  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資源化利用項目進行扶持,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資源化產品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條 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場所、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揚塵污染查處情況反饋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聯(lián)合執(zhí)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因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名單,并將行政處罰記入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的信用檔案。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都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環(huán)境保護、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港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水利(水務)、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舉報和投訴;受理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后,應當及時趕赴現(xiàn)場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未按照要求建設、安裝自動監(jiān)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擅自拆除、閑置自動監(jiān)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染源自動監(jiān)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未按照規(guī)定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的運輸單位處置,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泄漏、拋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者車輪帶泥行駛污染道路的,由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揚塵污染,是指因施工、拆除、運輸、堆放、保潔、養(yǎng)護等活動以及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huán)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過程中以及建筑物、構筑物的修繕和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環(huán)境敏感區(qū),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自然、文化保護地,以及對建設項目的某類污染因子或者生態(tài)影響因子特別敏感的區(qū)域,主要包括:

 。ㄒ唬┳匀槐Wo區(qū)、風景名勝區(qū)、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

  (二)以居住、醫(yī)療衛(wèi)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qū)域,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消納場所,包括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設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消納場所、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工地和其他綜合利用、循環(huán)利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場所。

  第三十七條 縣級市人民政府、市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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